案情简介: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3月15日办理婚姻登记,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原告与前妻生育的三个子女、被告与前夫生育的女儿肖某随原、被告共同生活,现四个子女均已成年,后因子女问题及其他生活琐事导致夫妻间互不信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吴华萍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附:(2014)章民一初字第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