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建房婚内拆迁,吴华萍律师成功为女方争得安置房-婚姻案例-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婚姻案例

男方婚前建房婚内拆迁,吴华萍律师成功为女方及其女儿赢得安置房!

时间:2020-2-6 10:48:1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小红、小强两人经网络相识不久便坠入爱河,2011年1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小红住进了小强家,与小强父母共同生活在水西镇的老屋里,同年10月女儿出生,在为女儿上户口时,小红也把户口迁入小强家。共同生活后,小红逐渐发现小强是一个“妈宝男”,整天就是"我妈说…","我妈的意见是…",无法担任起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小红受尽了委屈,更有甚者的是小强还经常在外沾花惹草,小红实在无法忍受,曾于2016年、2017年两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11月,水西镇的房屋拆迁,小强父亲以其本人及小强的名义与镇政府各签订了一份《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然而由于小强及其父母的故意隐瞒,小红对于具体的拆迀补偿情况并不知情,婆婆甚至说“这房子没你的份儿!你还是早点跟我儿子离婚吧。”
    2018年1月,小红委托吴律师代理起诉离婚纠纷,其中要求分割小强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款,并且希望女儿的拆迁权益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案件焦点及难点

    1,案涉被拆迁房屋是被告小强及父母建造,是小强的婚前家庭财产,离婚时,小红有权分割小强名下的拆迁权益吗?

    2,现拆迁安置房尚在建设当中,未交付,未办产权证。在诉讼中如果主张确认安置房归其所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那怎么在离婚诉讼中维护小红的拆迁权益呢?

    3,本案是离婚案件,女儿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小红要求女儿的拆迁权益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可行吗?

 律师办案

    调取证据,核查案情

    第一时间到拆迁办、镇政府详细了解拆迁安置政策,并调取了房屋拆迁协议、补偿发放表、安置户型选择表等证据。了解到:

    1,案涉被拆迁房屋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系被告小强在婚前与其父母共同申请建造,属于小强婚前与父母的家庭宅基地房屋。

    2,被告小强签名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人口认定情况公示表》等材料中记载被告小强名下的安置人口为3人,即小强、小红及女儿。

    3,小强名下获得215平方米的安置房屋面积(安置房尚在建设中,已选80平方米户型2套、60平方米户型1套)和20余万元的住宅房屋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补偿、按时弃房奖等各项拆迁补偿款。

    4,《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选择房屋安置的人员须具备在征地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等条件。

    诉讼思路及策略

    1,本案中,原告小红有权分割被告小强婚前房屋拆迁后,分配在小强名下的拆迁权益吗?其一,小红的户口已于2011年迁入小强的户籍地,符合赣州市拆迁政策可选择房屋安置的条件,而且在拆迁安置时也已被纳入为安置人口,系被拆迁安置的对象。其二,根据赣州市拆迁政策,房屋安置按人均60平方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增加安置面积35平方米,由此被告小强名下的安置面积215平方米是小强、小红及女儿名下各自安置60平方米加上增加面积35平方米合计得来的。如果小红的户口未迁入小强家及女儿未出生,被告小强名下是分不到215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其三,涉案房屋征地拆迁方案的确定及相关拆迁补偿款项的发放均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其四,小红及女儿目前无任何其他住房,其作为拆迁安置地的村民基本的房屋居住权和所有权应该得到基本的保障。综上,小红及女儿为本案拆迁安置权益的共同权利人,理应享有相关拆迁权益。

    2,对于在建及未办产权证的安置房,小红离婚诉讼如果主张房屋归其所有,法院可能会以无法确认产权而不予处理。那可不可以诉求主张在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小红有权居住使用呢?这是可行的,且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况且本案的安置房安置地点明确,安置小区名称确定,安置户型和面积及楼层也已选定,在此的情况下,法院是完全可以判定小红对安置房享有居住使用权。但是作为小红来说,最终目的还是想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所以应当再进一步诉请被告小强负有在安置房过户条件具备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这样就可以保证小红在条件成就时就能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

    3,关于女儿的拆迁权益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问题。考虑到本案是离婚案件,女儿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要求女儿的拆迁权益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是要有所突破的。如上述分析,而且女儿的拆迁权益是与原、被告绑定在一起的,女儿是未成年人,其财产还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管,所以本案对女儿的拆迁权益一并处理,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案件结果

     判决双方离婚,财产部分:


    1,案涉拆迁安置面积,原告小红,被告小强各自享有80平方米,女儿享有60平方米。小红及女儿各自有权在安置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居住使用,且小强负有在过户条件具备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2,综合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被告小强支付了增加安置面积款项以及结婚时间、小红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法院判定20多万拆迁款归被告小强一人所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办案体会

    关于一方婚前宅基地房屋的拆迁权益,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该拆迁安置房屋是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化,其性质仍为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笔者认为此观点有失偏颇,拆迁权益的分割应该结合当地拆迁政策,厘清拆迁权益构成,既考虑房屋权属又考虑农村宅基地户家庭成员因素,最后依法分割才能体现公平合理。

   本案法官充分考虑到原告户口已迁入当地村镇,系被拆迁安置对象这一重要事实,并结合涉案被拆迁房屋系被告婚前建造以及拆迁安置面积、各方当事人经济能力、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对拆迁权益进行了妥善分割,并对后续义务进行了细致安排,既尊重了历史事实,又充分保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官的担当,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作者:吴华萍律师
   来源:赣州婚姻家事律评、家事律评

    吴华萍律师,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西省律师协会理事,赣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赣州市律师行业党委委员,赣州市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联系电话 :18070576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