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是否有继承权?-常见问题-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常见问题

胎儿是否有继承权?胎儿出生后死亡和出生时就是死体的,在继承上有区别吗?

时间:2019-4-11 13:33:00 浏览量: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时死亡,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胎儿出生后又死亡的,已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继承权,已经实际取得了遗产。即使不久后又死亡的,也应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他的遗产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即是死体,他还没有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无法享有继承权,当然也就不能继承为他保留的遗产。这种情况下,这份遗产只能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该份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