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婚外第三者全额返还赠与财产吗?-常见问题-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常见问题

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婚外第三者全额返还赠与财产吗?

时间:2019-5-4 18:19:30 浏览量:

夫妻一方有权要求婚外第三者全额返还赠与财产吗?


问:

       大刘与英子系夫妻,但大刘事业有成,在外与年轻女孩小月发展为情人关系。2013年5月,小月看中一套商品房,全价130万,大刘出资支付了首付款50万,余款办理了银行按揭。2013年8月,小月和大刘签订了分手协议:房屋贷款由大刘在三年内付清;大刘补偿小月60万元;女儿由小月抚养,大刘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2014年10月,英于无意间发现了这份协议,逼问下,大刘承认了与小月婚外情的事实。英子思虑后想向小月讨回大刘赠与的钱财,遂到调委会咨询,那么,其子有权向小月讨回全部钱款吗?


答: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意见》)第九十五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具体到本案,大刘给付小月的款项全部是大刘与英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夫或妻的权利是平等的。大刘赠与小月钱财的行为,显然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应由大刘和英子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大刘无权自己决定。在没有明确约定或分割之前,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根据上述《意见》第95条的规定,作为部分共有人的大刘擅自处分自己与英子的共有财产,应当认定无效,英子有权要求小月全额返还赠与的财产。另外,如果英子得知丈夫出轨后一怒之下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英子则只能要求小月返还受赠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


       来源: 人民调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李国平  2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