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常见问题-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常见问题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时间:2019-9-28 22:05:2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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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艺腾网络公司有10名自然人股东,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10名股东所占有公司股权比例均等。其中,股东袁某准备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袁某即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通知,要求如愿意购买的股东应当在3天内给予回复,并说明了购买价格;5天后,袁某再次发出通知,撤回以前的定价购买通知,改为与第三人之间竞价购买。20天后,贾某、林某两位股东回函表示同意按第一次发出的通知内容履行。后袁某与非本公司股东牛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请问,袁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江西 薛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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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袁某就转让股权一事,未在发出通知之前通过有效形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一次发出通知中限定其他股东3天回复期,与法定30天回复期限不符。贾某和林某在20天后作出回复,未超过法定的30天回复期,袁某应受第一次发出通知的内容的约束。当法律有强制性规定时,应当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无权另设条件,除非相对方对此表示认可。袁某第二次发出通知,要求其他股东与第三人竞价购买其股权,是故意为其他股东设置更高购买股权的门槛、设定不确定的股权价格,侵犯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袁某在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


来源:民主与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