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生子,还能否要求精神赔偿?-典型案例-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典型案例

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生子,还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时间:2019-4-24 13:05:23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女)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从2016年开始,丈夫张某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到2017年11月初,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并自愿承担抚养费,女方不再另行支付,同时有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也分割完毕。


   后经查,张某与孙某在前者离婚的前一个月,即2017年10月生下一子,之后二人于2017年11月中旬登记结婚。


   知晓上述情况后,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孙某的行为亦对其造成了损害,应负连带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元。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根据我国社会公众从习俗、传统角度对婚姻家庭的认识,违反忠实义务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所造成的伤害往往是非常严重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张某在与原告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原告,与被告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行为,并生育一子,原告对此无过错。现原告与被告张某虽经法院调解离婚,但被告张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还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考虑到被告张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实际情况,酌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


   此外,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张某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对原告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情感和精神伤害,尽管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是原告却迟迟无法走出阴霾,法院依据法律,酌定赔偿金额2万元,既考虑了被告王某的承受能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了原告的情绪,希望双方在离婚后,能够尽早开始新的生活。


(作者:杨艾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