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冒号引发的重审
---解读一起跨国离婚案
【案情简介】
澳洲华侨李乙与李甲于1999年10月在中国结婚。2012年2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李甲放弃财产请求,其名下房产归李乙所有。同年8月双方在澳大利亚离婚(同年10月离婚判决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后李甲拒绝配合李乙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为此,2013年初,李乙将李甲诉至中国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李甲则要求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产。诉讼中,李甲以《离婚协议》造假为由提起司法鉴定,却因不交鉴定费不了了之,一审法院遂于2013年底判定李乙胜诉。之后李甲上诉,二审中李甲再次以《离婚协议》造假为由,又提起了司法鉴定申请,虽然代理李乙的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竭力提出异议,二审法院还是批准了李甲司法鉴定的申请,并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离婚协议》进行鉴定。2014年11月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说《离婚协议》书中李甲签字前“ :”的形成时间在签名之后。因此,二审法院在2015年2月,以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就这样因为一个冒号,使得打了2年的官司,在接近终点之时又重新回到了起点。此时,李乙情绪十分低落,幸亏有代理律师的安慰和鼓励,才又重新鼓起了勇气继续诉讼。皇天不负有心人,2015年9月,在李乙代理律师的努力推动下,重审法院判定:该房产归李乙所有。对此,李甲不服,继续上诉。2016年6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李乙代理律师的意见,做出(2016)鲁02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以维持原判审结此案。
【律师策略】
本案的焦点是司法鉴定以及如何看待该司法鉴定的结论。
一、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本案中,原告李乙的诉讼主张能否得到确认,首先取决于《离婚协议》、《离婚补充协议》等证据的真实性。其次要解释清楚:既然双方存在《离婚协议》,约定了财产的分割,那么二人在澳洲离婚时为何没有一次性解决婚姻结束时的所有问题,而又选择重新回到中国来进行离婚后的财产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如此重要,那么关于其真实性的司法鉴定,自然也非常重要。
二、司法鉴定问题
本案中,被告认为协议造假,说协议上他的签名是事先签在空白纸上的,并没与李乙签订《离婚协议》。于是李甲对《离婚协议》字迹形成的时间申请司法鉴定。究竟是李乙造假欺骗法庭,还是李甲借司法鉴定之名,行拖延诉讼之实?这个问题,就要由《离婚协议》上的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结果来回答了。本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结论到底是什么意思:是支持被告李甲之意,还是支持原告李乙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其空白签名的解释,可以从阅卷找出其前后不一的证据给出答案。 为此还阅读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权威书籍,拜访业内的专家学者,查找有关司法鉴定方面的案例,从理论和实践二个层面找寻对本案有指导意义的东西。通过对本案的鉴定意见书的深刻剖析可以看出,如此一个冒号,不应构成发回重审的依据。面对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和鉴定结论中的文字多样性,李乙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书面鉴定异议,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情况,寻找正确解释本案司法鉴定意见结论的直接依据,以及法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应采取的正确做法。
【律师文书】
代理意见(主文部分)
被告李甲以鉴定意见中自己的签名形成时间在前,签名前的冒号形成时间在后为由,认为本案的《离婚协议》造假。事实是,该鉴定意见是载明了“李甲签名形成在前,签名前‘:’形成在后”,但鉴定意见同时也认定《离婚协议》上“李甲签名与其他内容字迹是同期书写”。其他内容即指《离婚协议》的标题、主文:“一、男女双方自愿协议离婚,财产、子女分割如下:夫妻双方名下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房产、存款、家具、家电所有一切,男方全部放弃。房产包括......所有存款及财产都归女方。二、女儿李丙归女方抚养。三、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主文清晰准确的记载了为了离婚的男女双方各自的意思表示,主文才是《离婚协议》的应有之意。另外,录音证据也印证了该协议内容。
二、被告对其签名在一审的表述与二审的说法前后矛盾
1、一审庭审笔录4中,被告说是离婚时迫于压力给原告在空白纸上签字,二审又说是2011年11月份或者12月份出国前给原告签了些空白纸,让原告处理国内事务,其自述证据前后矛盾。
2、《离婚协议》所用的纸张是印有地址的澳洲信纸。这个地址是双方于2012年在澳洲买房子的地址,不可能存在买房之前就有这种纸。李甲是2011年12月份离开中国。如果说李甲是事先在纸上签名,那就是提前于中国在这种澳洲空白纸上签名,这在时间顺序上说不通,是与常理相悖的,是不成立的。
故,被告在撒谎,应依法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三、关于本案的司法鉴定
(一)冒号书写的时间即使晚于签名的时间,也不发生改变离婚协议实质内容的作用
本案第一次的二审,以“冒号”的形成时间在李甲的签名形成时间之后,这样的理由发回重审,匪夷所思,因为冒号书写的时间即使晚于签名的时间,也不影响鉴定书实质内容的结论,因为我们要确认的是《离婚协议》内容所反映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与待审事实没有直接关系的符号。主文才是该协议的应有之意(前面已讲)。
(二)二审不应批准李甲的司法鉴定申请
李甲在一审中已经提过司法鉴定,由于不缴费自行放弃了。二审再提,有恶意拖延诉讼之嫌。 二审法院批准他司法鉴定申请的做法,纵容了李甲的恶意,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凭添诉累。
(三)有关该协议的提示
该鉴定距离检材的标称日期超出2年。据司法鉴定理论和有关规程,本鉴定应该是有损鉴定,而有损鉴定是需要通知该证据的所有人同意的。书写该协议所使用的纸、笔,均是澳大利亚的,国内没有。
四、原告证据应认定
综观双方的证据及其庭审陈述,应对涉案《离婚协议》、离婚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理由如下:首先,从形式上看,本案所涉《离婚协议》、《离婚补充协议》均经澳大利亚公证员公证、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官员确认,以及我国驻墨尔本总领事馆认证,其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要件;其次,从内容上看,公证员出具的公证书中载明“…背面所附李甲和李乙于2012年2月21日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原件的真实复印件。2012年3月29日由李甲和李乙双方共同到我处提交给我该协议原件用于办理离婚申请”。
五、被告在离婚协议中放弃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求是有原因和法理支持的
乍看李甲的放弃好像有违公平,但打开真相就知道原因了。原因既包括女方背负了离婚是房子按揭的继续贷款(这个反映在离婚补充协议中),又包括了男方婚内的过错(这里不再赘述),还包括了女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抚养(我们应注意到:离婚协议并未要求男方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之外还有在澳洲女方对男方的继续帮助。另外,这在婚姻家事的法律处理中,可被认作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是合法有效的。
六、李甲是在已经知悉离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在澳洲离婚
即使如被告所称,是由被告在原告预留签名的空白纸上添加形成协议内容,则也应认为双方在共同向公证员以及澳大利亚联邦裁判法院递交《离婚协议》书时,被告李甲已经对该协议书中的内容有了充分的了解,并进而作出认可《离婚协议》书内容的意思表示。
七、离婚补充协议是离婚协议内容的履行
二审庭审时,被告李甲也认可离婚补充协议上的签名是自己所签,只是称其不知道具体内容,对此应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信,对于该离婚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该离婚补充协议,双方对于涉案的青岛**小镇**号房屋的还贷、解押及过户作出了详细的约定,应视为双方系在具体履行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该也进一步佐证了之前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八、相关的国际私法问题
首先,澳洲以判决书而非调解书的形式处理本案,是因为澳洲的司法文书中没有类似中国的民事调解书,即使调解也以判决的形式结案。另外,澳洲也无类似中国的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协议离婚登记,所以本案只能判决离婚。再者,离婚之时,没有对财产进行相应的分割,是因为按照国际私法的物之所在地原则,对位于我国青岛市的房产分割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来确定司法管辖,澳洲法院不能直接管辖本案,所以最终是由青岛法院来进行司法管辖。最后,中国法律规定,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于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我国只承认外国法院对离婚本身也就是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判决,而对于澳洲华侨涉及离婚房产分割的,必须回到我国解决。这也是双方认同《离婚协议》但为何没在澳洲离婚时一次性了解所有事项的原因。
【案件结果】
重审结果,原告胜诉:位于青岛**小镇**号房产归原告李乙所有,被告李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李乙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终审:驳回李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本案是司法鉴定对案件实体审理产生重大作用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如何看待司法鉴定意见结论,如何运用司法鉴定意见的一个典型案例。本案出现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司法鉴定的提起是一个诉讼中切入关键证据的重要途径和左右待证事实的重要推手。
二、马拉松诉讼
针对用时较长、反复次数较多的诉讼,作为代理律师如何排解当事人在长期诉讼中的焦虑心情,是离婚律师专业技能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否则,在当事人的厌诉情绪压迫之下,做出的一些非理性举动会令案件出现失控的局面。坚持耐心、恒心、爱心的原则,及时倾听当事人的心声,与当事人进行多方有效的沟通,给予当事人充分恰当的引导,方能博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同时也为赢得案件最终的满意结果奠定基础。
【律师点评】
一、一起二上三审四裁的跨国离婚案
这是一起二次上诉,三年审理,四次裁判的跨国离婚案件!跨国离婚是指该案系涉外民事案件,说涉外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二条解释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双方经常居住在国外、离婚在国外,所以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被称为涉外民事,需要用到国际私法概念,涉及到中国公民在外国的离婚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等。两次上诉是指被告李甲在接到一审法院的败诉判决后,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来应该就此二审终审,但因为一个冒号,又回到了一审的起点。经过了重审之后,李甲仍然不服,继续了第二次的上诉。说三年审理是本案从原告起诉时起到最终的法院裁判结果出来,历经了近三年时间。四次裁判,是指本案经过了一审判决书,二审的发回重审裁定书,重审的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书四个裁判过程,相比一般的二审终审制多了一倍的诉程。
二、当事人的信心必不可少
仅有代理律师在法律方面的努力是不够的。面对如此反复的诉讼,正确疏导鼓舞当事人的诉讼信心是必不可缺的,不能做“只低头诉讼,不看当事人脸色”的法律技术员。当然,当事人的信心树立,也少不了代理律师的专业、敬业。也可以说,只有代理律师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了坚定的专业形象,才能在诉讼危机的关键时刻重树当事人的信心,保证复杂诉讼案件如期进行下去。
三、冒号究竟是谁又点了这一下
在此大胆的设想了一下:这个冒号,究竟是谁点了一下?在那个阶段,都有谁有权接触该证据?如果这个《离婚协议》确系造假,被告肯定会坚定地在一审提出并实施司法鉴定的计划,而不会放在二审又一次提出,因为那样鉴定出来的结果肯定是协议造假,高额的鉴定费用也是由原告来承担的。通过这样的分析,不难看出,到底谁在造假。本案的《离婚协议》原件,在二审下达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后即被订入卷宗,尽管原件的持有人李乙要求依法返还该证据原件,主办法官就是不予返还;当事人要求法院依法开具该证据收据,主办法官也拒不开具。而且二审的主办法官,在下达了发回重审的民事裁定书后,亦离开了该工作岗位。所有这些,多少让人有些唏嘘感叹,也都为我们留下了无限遐想的空间……
四、风霜雪月过激流
为了将本案审结,乙方代理律师熬过了多少个不眠之夜,与自己的当事人进行了多少次的会面交流,以及数不胜数的电话沟通、微信互动、邮件往来……为了诉讼,整理证据、分析司法鉴定结果、查阅大量资料、研究大量案例、耗费了大量时间。天道酬勤。几度风雨几度秋,几夜未眠几夜休……
作者:赵磊律师
来源:青岛律师赵磊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