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法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典型案例

泰安法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时间:2019-5-5 20:02:23 浏览量:

     典型案例一、修复情感,化解婚姻危机

  ——李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

  【具体案情】李某(女)与马某某均系再婚,双方在前一段婚姻中均有孩子,李某前一段婚姻的婚生子跟随其生活,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双方婚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先后两次起诉至法院,在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某因子女抚养问题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院。

  【裁判结果】法官在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发现该案系因双方婚姻家庭比较复杂,而夫妻之间又缺乏沟通,导致产生较深的矛盾。经过详细了解、精确“诊断”,法官认为该婚姻属于危机婚姻,不属于死亡婚姻,仍有挽救的余地。通过多次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交流,进行心理疏导,双方情绪及心理上均有所平复,认识到自身在婚姻中也都有过错,最终促使双方和好,李某撤回了离婚起诉。

  【典型意义】该案是典型的“婚姻危机”案件。在该案件中,双方均系再婚,且均在前一段婚姻中生育孩子,婚后又共同生育一子。双方对婚姻的认识、婚姻的破裂给孩子造成的不利影响等双方是有比较深刻体会的,所以双方内心对于这段婚姻是比较重视的,只是因缺乏沟通导致出现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对于“婚姻危机”案件,法官积极从修复感情入手,运用家事审判的新理念、新机制,多次做双方的情感疏导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冰释前嫌、破镜重圆,有效维护了家庭和谐稳定。

  典型案例二、好合好散,解除死亡婚烟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女)与王某三年前结婚,婚后第二天张某即返回娘家,从此再未与王某共同生活。2016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王某则认为其在精神和物质上都受到了极大伤害,坚决不离婚,双方矛盾尖锐。

  【裁判结果】法官通过多方调查分析认为,该案属于典型的"婚姻死亡”,应从化解双方矛盾、做好心理修复工作入手,于是邀请村委会干部、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为便于调解,采用巡回审判方式进行。最终两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并由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对离婚案件,首先进行婚姻状况诊断,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在该案中 ,双方结婚三年从未一起共同生活,未建立起任何夫妻感情,双方婚姻名存实亡,属于典型的“婚姻死亡”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坚持从化解矛盾、消除怨恨入手,努力做到“好合好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案例三、轮流抚养,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原告时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03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2月10日生育龙凤胎,男孩取名张某甲,女孩取名张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双方于2006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8年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未见好转。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裁判结果】本案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对财产的处理争议也不大,但对于龙凤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歧很大。原、被告均要求抚养龙凤胎子女,并表示两子女自出生起一直没有分开过,感情深厚,现子女也已14周岁,也表示不能分开生活。考虑到两个孩子的具体情况,法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悉心调解,释法析理,最终原、被告达成轮流抚养龙凤胎子女的协议。

  【典型意义】家事审判改革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离婚,伤害最大的是孩子。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争执不下,无论判决由谁抚养,都有可能导致矛盾进一步升级,对孩子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轮流抚养子女的方案,使孩子既能享受到父爱,又能享受到母爱,同时也尊重并维护了孩子之间珍贵的手足之情,达到了双方满意、子女受益的效果。

  典型案例四、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家庭暴力说“不”

  ——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李某2009年结婚,王某提出,婚后李某多次殴打她,因一点小事就会动手。两人分居后,李某还让他的父母多次到王某单位无故吵闹,并且跟踪她到居住处。申请人王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提供了她被打时的受伤照片、报警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

  【裁判结果】接到申请后,法官第一时间依法组织双方进行听证,被申请人李某在证据面前最终承认,有过一次对申请人的打骂。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及被申请人的陈述,法官确定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殴打、威胁、骚扰和跟踪。

  【典型意义】本案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泰安辖区法院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近年来,家庭暴力呈多发态势,严重侵犯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破坏家庭和谐。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给予司法保护,可以有效避免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五、巡回审判,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李某系原告郭某之子。郭某年逾古稀,近年因病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顾,但李某对郭某不管不顾,无奈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承担赡养义务。考虑到该案系赡养纠纷,且原告年龄较大、行动不便,法院便采取巡回审判方式审理此案。

  【裁判结果】开庭当天,巡回审判车开进村委大院,该村几十名群众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被告深深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抱头痛哭,并给其母亲郭某下跪认错,表示将好好尽赡养义务,孝顺母亲。见儿子真心悔过,郭某便撤回了起诉。经回访,撤诉后李某悉心照顾郭某,郭某对李某的表现十分满意。

  【典型意义】成立家事案件审理中心,对家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实行专业审判,虽能有效提高案件质效,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群众诉累。为方便群众诉讼,全市法院利用“智能化巡回审判车”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将法庭搬到原被告所在村(居)委、社区,让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露脸”“曝光”,促使其认识错误、积极改正,也对旁听群众起到了普法教育意义,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典型案例六、忠诚协议,依法维护、权衡保护

  ——原告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5月17日,原告时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必须忠诚于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1、一夜情;2、嫖娼或卖淫;3、与她人通奸;4、与她人同居;5;与她人生育子女。二、夫妻双方必须真诚、友好的善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三、任何一方有本协议第一条5种行为之一,或实施家庭暴力,即为双方婚姻中的过错方,对方为无过错方。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400万元赔偿金,同时把位于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某房产、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某房产过户给无过错方作为赔偿。子女抚养权在尊重孩子意愿和法律认可的范围内服从无过错方的要求。四、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并都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原告提供录音中证实被告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他人已怀孕。为此,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所有。

  【裁判结果】由于在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被告承认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且他人已怀孕,因此应认定被告为有过错方。依照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且被告为有过错方,判决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按70%与30%的比例分割。

  【典型意义】当下,人们对于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义务日益关注,对配偶的忠贞要求越来越严格,许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忠诚协议,我国法律规定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并没有统一的定论。在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对财产分配及赔偿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进行判决,各法院之间裁判尺度并不统一。在此情形下,对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合理或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可直接判决过错方按忠诚协议约定内容赔偿无过错方,依法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但在赔偿数额约定亟高的情况下,法院可综合权衡予以调整,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对过错方进行惩罚。本案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400万元赔偿金,同时把双方所有房产过户给无过错方作为赔偿。虽然被告确有过错,但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因此本案综合考虑具体的案件事实、被告的过错程度与双方离婚时的经济状况,确定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原、被告70%与30%的比例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