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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4-28 8:27:47 浏览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07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简化查询已故亲属存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解释。

 

  201944

 

附件: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本)

 

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

(参考样本)

 

XXX(查询申请人):

根据您(你们)于XXXXXXXX日提交的关于XXX(已故存款人)名下个人存款余额、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经查询,现将查询情况告知如下:

一、存款余额情况

存款人姓名(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账号/卡号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可不填)

截至查询日余额

币种

备注











二、可确定金额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余额:

理财产品:                                              

其他:                                                     

(可另纸出具)

 

XXX金融机构(印章)

                               XXXXXX

 

 

注:

1.本告知书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存款余额,应告知查询日可确定的金额;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到期时间。

3.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4.对于理财、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资产,无法提供当日净值的,可告知上一交易日净值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无法提供净值的,可告知资产购入价款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非存款类金融资产难以确定金额的,应告知查询申请人到相应机构办理查询。

 

 

中国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银保监会、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通知》发布之前,各银行为客户办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手续的依据为《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以下简称司发通78号文)。曾有人大代表提出,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余额需要公证,给群众尤其是边远地区困难人群造成不便,建议简化手续。

2018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银保监会系统内积极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同时组织银行对经营中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结合证明清理情况及人大代表建议,银保监会选取了多家银行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并与司法部、中国公证协会、北京朝阳区法院多次沟通探讨。考虑到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不涉及对财产的处置,实践中可能引发争议的可能性较低,操作程序等问题各方基本达成一致,因此,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本《通知》,以落实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

 

二、《通知》与司发通78号文的关系是什么?

答:《通知》出台后,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继承人、公证遗嘱受益人凭公证遗嘱、存款人死亡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无需办理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但上述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要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余额的,仍应按照司发通78号文办理查询公证。

 

三、《通知》规定的已故存款人存款查询能否委托他人办理?能否多次查询?

答:对于符合委托民事法律关系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存款查询,且可以多次查询。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和业务办理需要,制作申请书和承诺书。《通知》附件提供了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的参考样本,各行可以在不加重查询人义务的基础上进行修改,便利群众的同时控制风险。


吴华萍律师推荐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司发通 [2013]78 号
司法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便利当事人申办存款继承公证,及时办理银行存款过户或者支付手续,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公证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公证机构审查确认身份的继承人,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存款查询函》查询作为被继承人的存款人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

    公证机构出具《存款查询函》,应当审查确认存款人的死亡事实及查询申请人为存款人的合法继承人。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存款查询函》后,应当及时为继承人办理查询事宜,并出具《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

继承人为多人的,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查询请求。查询申请人可在公证机构签署《委托书》,授权他人代为查询。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需要核实被继承人银行存款情况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四、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或者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知悉的具有遗产性质的其他财产权益的情况依照本通知执行。

    五、公证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做好存款查询和核实工作,切实保障存款人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存款过户和支付秩序。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司法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

    请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银监局,分别将本通知转发至本辖区内各公证机构、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存款查询函》格式

       2.《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格式       

       3.《委托书》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