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借借条未签名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婚姻知识

续借借条未签名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9-4-21 21:04:56 浏览量:

  【案情】2003年,被告黄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赖某借款3万元,并具立借条一张给原告赖某,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黄某与妻子温某某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因借款时间过长,2016年11月10日,被告黄某重新向原告赖某具立借条一张,原借条由被告黄某收回,新借条载明:“今借到赖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按每月利率1%计算利息,每月付息。具借人:黄某,妻:温某某,借款时间2016年11月10日”。因经原告赖某多次追索,被告均未归还原告赖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原告赖某遂将被告黄某及其妻子温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2016年11月10日的借条中,被告温某某的签字系被告黄某代签。

  【分歧】对于本案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温某某是否要承担清偿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借条上被告温某某的签字系被告黄某代签,并非被告温某某本人所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被告温某某未在本案借条上签字或事后对本案借款追认,本案借款金额亦超出通常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标准,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两被告共同意思表示,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被告温某某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的借款实际是被告黄某和被告温某某共同的借款,被告温某某对借款知情,并在原借条上签字,虽然续借的借条,不是被告温某某本人的签字,但这是基于之前的借款而产生的借条,且借款约定的利息比之前低,并没有损害被告温某某的合法权益。故本案中的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黄某和温某某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以及个人债务时,首先应当考虑到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债务的存在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结合法律规定可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时候追认。2、虽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是能够证明是为了家庭生活需要的。3、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本案的债务发生在被告黄某与温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债务实际发生时,被告温某某是知情的,且在之前的借条上有亲笔签名认定,故该笔借款是基于被告黄某和被告温某某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黄某重新具立借条给原告赖某,将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其续借借条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将之前的利息调低,没有侵犯被告温某某的合法权益。续借的借条只是对之前夫妻共同借款的确认。故本案的借款应属于被告黄某和被告温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黄某和温某某应对本案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本案中续借的借条中,虽然没有被告温某某的亲笔签名,但此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温某某要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