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仅4年,花掉1亿7?-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婚姻知识

同居仅4年,花掉1亿7?

时间:2019-5-3 7:54:59 浏览量:

       这一事件的来源是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8日发布的第十二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名单中的1987年出生的女子朱某,执行标的高达1.71亿元。名单一发布,引发吃瓜群众热议,年仅30岁,能欠下1.71亿元,此女肯定“不简单”。

       白某诉称朱某欠其1.8亿元


      白某诉称,其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给朱某借款共计17171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18日,经双方商议后,朱某将该17171万元和此期间的资金利息凑整,向自己出具金额为1.8亿元人民币的借条以明确债权。时至今日,朱某未向原告偿还一分钱,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主张朱某偿还1.8亿元借款。

       朱某辩称借条为被胁迫所写


      朱某辩称,其与白某同居生活有四年之久,在此期间,朱某从未向白某借过款。虽然白某给朱某打过款,但均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的花销,以及每次殴打朱某之后给的补偿,而且金额也没有18000万之多。借条并非双方真实借贷的意思表示,系2014年2月份,白某为防止朱某不再和其同居生活,逼迫朱某书写了借款1.8亿元的借条,在书写借条的时候要求将时间写在了2013年11月18日,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给借款。

       法院判决白某偿还1717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白某以被告朱某出具的1.8亿元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其提交的其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自行或委托他人向被告转款共计人民币17171万元的证据,均为银行凭证,且相关证人亦出庭作证,足以证明原告白某向被告朱某转款人民币17171万元的事实。被告朱某抗辩理由为原告白某给其转过款,但款项均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每次殴打朱某之后的补偿,并非朱某的借款,及出具1.8亿元借条系受到白某的暴力胁迫,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且白某如因该两项事由而将如此巨额款项交由朱某支配,亦明显不合常理,其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但是,关于原告白某主张其与被告朱某之间存在1.8亿元民间借贷一节,由于朱某实际收到的款项为人民币17171万元,而当事人双方在朱某出具的借据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且此前双方亦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白某关于17171万元之外款项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赣州吴华萍律师点评


       关于民间借贷。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履行了出借义务,因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能生效。若是小额借款,仅提供借条,借条没有瑕疵,则一般认定借贷关系成立,若借条有瑕疵,则出借人要补强证据。若是大额借款,则不能仅凭借条,而要结合当事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交付凭证等综合认定。本案中,白某既提供了借条,又提交了转款17171万元的银行证据,还有相关证人出庭作证,证据比较充分,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关于借款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或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虽然借款期内的利息不予支持,但是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如果约定了利息的,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自愿支付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后,又要求出借人返还的,只能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本案中,如果白某在借条内注明借款利息是多少,只要符合前述规定,则1.8亿元借条有可能获得完全支持。


       关于受胁迫。受胁迫签的合同,受害方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的,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有一年的期间,自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认为自己在民事行为中存在被胁迫的情形,签订了违背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协议,一方面可以在被胁迫过程中或者胁迫情形终止之后立即报警;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或就医等形式,保存好自己被胁迫签订协议的证据,及时通过诉讼进行撤销。本案中,朱某并未提供自己受胁迫的任何证据,因此得不到法院支持是正常的。

       关于同居补偿。一般认为,有配偶者解除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是一方履行后又反悔,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是如果给付时合法配偶不知情,起诉主张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会支持。因此,本案中,朱某以经济补偿为由拒绝偿还,是很难得法院支持的。


       赣州吴华萍律师简介: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婚姻家事部主任、赣州市律师协会民商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省婚姻家庭与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江西省赣州市婚登处家庭婚姻辅导中心公益律师,专注于婚姻、继承、公司法、民商纠纷、私人财富保护与传承,电话:18070576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