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要离婚,如何证明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答:
如果一方想要离婚起诉至法院,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只有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准予离婚。如果没有法定离婚事由,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上述是法定离婚事由,如果不存在上述(一)(二)(三)的情形,想要离婚的话就涉及需要证明双方处于一个分居状态,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分居呢?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开具的证明夫妻两人不在一起居住或者分开居住的证明文件;
3、外出打工或者外出居住办理的暂住证;
4、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5、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如果是因外出打工、求学、就医等原因分居满二年的,法院也不会因此判决离婚。还需要证明双方是因感情不和分而居的事实,就需要结合双方来往的书信、通讯记录或者朋友亲戚的证言等来证明双方确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