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男方婚内的收入如无法定情形或特别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即使形式上是男方用自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益出资,其实这部分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质是夫妻双方共同在出资。双方应按照房产登记的情形共同享有房屋产权。
其次,假设男方用于购买房产的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如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等),那么这时候关于房产的归属又是怎么样的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形式进行书面约定(可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而本案中夫妻将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其实就是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形式的约定,而且是以房产登记的权威方式进行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无论以上哪种情形,女方均对房产享有按照登记情形属于自己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