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妻子能否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审判动态-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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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妻子能否起诉要求丈夫归还借款?

时间:2019-10-21 10:08:05 浏览量:

    基本案情:2016年3月,范某男向李某女借款10万元,2016年7月范某男和李某女登记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李某女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男归还李某女婚前的借款10万元。                     

  分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诉讼借款纠纷法院该如何认定呢?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理上说本案是债务关系,既然是借款就应该偿还,不论是夫妻还是他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双方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此夫妻间的债务难以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任何形式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判决,在判决的实际履行中都有流于形式的危险。因为此时夫妻财产尚处于共有状态,让一方给对钱,无异于把钱从左口袋装入右口袋。只有离婚的时候才可对夫妻间的债务进行处理。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一、婚姻关系存续,并不因此而丧失独立人格

  通常认为,离婚诉讼是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与三个诉的合并。因此,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这样一种误区,认为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能真正实现财产的分割和子女抚养的确认。作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婚姻关系的内在法律特征,首先在主体上要求缔结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的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上才能组成的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对外盖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

  二、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婚姻缔结不导致财产的必然混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债权的性质,涉案债权为原告一方在婚前个人债权,结婚使得双方由债权、债务人变为夫妻,但双方身份的转化并不能导致其独立民事主体人格的丧失。对外,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的缔结而组成的联合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亦不能使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发生混同,夫妻之前的债务可以成立。

  三、婚前借款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的借款,若借款行为真实、合法,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基本形式,不因其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发生混同,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借贷关系成立。

  四、夫妻借贷关系成立,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可以要求范某归还婚前的借款。


     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蒋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