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关系疏远且与儿媳交恶,丧子老人诉请探望孙子能获支持吗?-审判动态-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审判动态

祖孙关系疏远且与儿媳交恶,丧子老人诉请探望孙子能获支持吗?

时间:2019-10-25 12:55:58 浏览量:

近年来,隔代亲属探望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夫妻离异后,无抚养权一方的老人是否还能探望自己的孙辈呢?

有这样一对老两口,与儿媳关系不睦,儿子患病去世后,老两口一家人与儿媳几次对簿公堂,后来要求探望孙子,遭到儿媳拒绝,于是老两口将儿媳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孙子行使探望权。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判决驳回老两口的全部诉请,二人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儿子去世公婆一家与儿媳数次对簿公堂

2013年,赵女士和李先生登记结婚。一年后,儿子石头出生了。原本应该和和美美的家庭,却因各种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夫妻甚至开始闹离婚。老两口常年居住在外地,与孙子联系较少,祖孙关系疏远。李先生查出患病后,赵女士住在娘家,在娘家父母的协助下抚养儿子石头,公婆老两口住进了小两口在上海的婚房,照顾患病的儿子,此间没有主动看望过孙子石头。

2016年,李先生去世。老两口曾因遗产继承问题将儿媳和孙子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后,对儿子的遗产进行了分割。2017年,赵女士起诉老两口的女儿、女婿通过网络发帖等方式公开其个人隐私信息,并对其进行辱骂和人格贬低,经法院审理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对赵女士的名誉侵权,判决二人赔偿赵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

老两口是否可以探望孙子?双方各持己见

老两口认为,作为丧子老人,他们对有血缘关系的孙辈进行探望,是获得精神慰藉、抚平心理创伤的重要途径,也能一定程度弥补石头失去的父爱,利于孩子健康人格的培养,也符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

儿媳赵女士辩称,其丈夫在世时,公婆就挑唆其二人夫妻关系,其丈夫去世后,老两口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将自己和孙儿告上法庭,并且授意女儿、女婿在网上发帖,颠倒黑白,给他们母子二人的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自儿子石头出生后,公婆只在自己的主动邀请下和孙子见过数面,作为祖父母,从未主动要求探望孙子,并且在物质和精神方面没对孙子提供过任何帮助。石头现在还年幼,对祖父母很陌生,也不知道爸爸已经去世了,和老两口贸然接触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并且老两口常年在外地,也不方便探望。

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老两口虽然是丧子祖父母,但在目前情况下并不适宜对孙子石头进行探望。理由如下:首先,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老两口作为祖父母,对孙子的感情是淡漠、疏离的,更别提代替去世子女对孙辈尽到抚养义务,其仅要求享受探望权利,却未尽到过祖父母的义务。其次,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自李先生去世后,老两口一家和儿媳交恶,经历几次诉讼,双方关系在短期内很难修复,石头年幼,如果祖父母探望他,必须由母亲协助,双方打交道时产生矛盾,势必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再者,老两口常年居住在外地,和孙子的关系又较为疏离,如果贸然将石头带到外地探望,孩子容易产生分离焦虑等反应,也不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连线法官

丧子老人能否探望孙辈 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主审法官陆佳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法律规定仅限于父或母,并没有规定其他近亲属可以享有探望权。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探望权作为亲权的延伸,适当拓宽其行权边界,尤其是对于丧子老人,代替去世子女行使对孙辈的探望权,共享天伦,一方面可以消弭老人子女离世的伤痛,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单亲子女所缺失的亲情关爱,故在某些情形下,将这一群体纳入到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资格中来,未尝不可。然而考虑到本案中婆媳关系、祖孙关系等具体情况,并不适宜将这对祖父母纳入到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资格中来,因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19日第03版



延伸阅读:


徐某、李某诉倪某隔代探望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徐某某于2012年初与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2013年3月4日,徐某某身亡,公安部门认定徐某某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后徐某、李某夫妇与倪某为徐某某的身亡起因发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徐某某死亡时,倪某已怀孕一个多月,倪某自徐某某身故后即回娘家居住。徐某、李某、倪某均分了徐某某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经徐某、李某与倪某及其家人协商,倪某同意继续妊娠,之后徐某、李某以怀孕营养费为由向倪某汇款4万元。2013年10月29日,倪某产下一子,取名倪某某。孩子出生当天及当年11月底,徐某、李某先后两次探望孙子。2013年12月31日,徐某、李某第三次探望孙子时,双方产生口角,事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矛盾有所缓解。此后,徐某、李某夫妇每月一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徐某、李某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2014年8月下旬,徐某、李某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拒绝。8月31日,徐某、李某夫妇与两个亲戚至倪某住所要求探望孙子,双方为此又产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双方矛盾经当地派出所、妇联协调未果。徐某、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其夫妇有权对孙子每月探望三次。2、倪某对其夫妇行使探望孙子的权利时应履行协助义务。对此,倪某辩称:因徐某、李某将徐某某的死因归咎于其而致双方产生纠纷,但其仍忍辱负重地继续怀孕,除了对孩子的母爱情结,也包含了对逝去丈夫的告慰之情,可徐某、李某并未消除对其怨恨。随着孩子的出生,徐某、李某的保留血脉愿望实现后,对其原有的怨恨又再次显现并愈加强烈。其及家人虽为徐某、李某对孩子的探望提供了方便,但徐某、李某夫妇仍以各种理由借故滋事,为此还产生严重争执并报警处理。徐某、李某的行为已严重扰乱了其母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要求驳回徐某、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的次月起至倪某某十周岁时止,徐某、李某可每月探望倪某某一次,倪某负有协助配合义务。具体探望方式为:每次的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探望地点除徐某、李某与倪某商定的地点外,以倪某经常居住地或由倪某指定的地点(本市市区范围内)为宜。二、驳回徐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倪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 我国婚姻法虽将探望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首先,探望作为亲属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既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权利,也是成年近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其他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因此,代替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之权利,亦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应有之义务。其次,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享有家庭成员尊重、关心和照料的权利。既然《继承法》赋予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在父或母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情形下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同理失独老年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亦是对失独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心。第三,近亲属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遵循法定的顺序位阶,在未成年人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形下,其他近亲属探望须遵守监护权行使的代际位阶,不得妨碍序位在先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否则监护人可依法要求中止不当探视。当然,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之时亦应为其他近亲属合理探视提供必要之便利。第四,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利于亲属间感情融合的基础上,在不影响监护人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辈的合理探望。

  本案中,倪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对倪某某的监护权毋庸置疑,作为倪某某的祖父母徐某、李某应当充分尊重倪某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权利。之前因探视发生争执和过激的行为不管起因如何,但在客观上的确对倪某及其父母的生活造成了相当影响,也不利于倪某某的身心健康。如果矛盾继续存在,不仅不利于探望,而且亦不符合立法之精神与家庭和谐之理念。鉴于徐某、李某已承诺不再纠缠过去矛盾,主动缓和双方关系,故可支持其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倪某某。倪某作为直接抚养人也应理解和尊重徐某、李某,并感念他们在精神及物质上给予倪某某的帮助,其家人在两位失独老人进行探望时应当给予恰当的、必要的便利,共同营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如果今后双方再因探望发生矛盾且对倪某某的正常生活和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作为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倪某可以通过法定途径依法维护其监护权的行使。鉴于徐某、李某已对避免矛盾明确作出承诺,故一审所作判决可予维持。据此,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锡民终字第0190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祖父母提起诉讼要求探望自己孙子的新类型案件,对于隔代探望权问题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本案依据亲属权、代位继承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和老年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从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进行综合衡量,分析阐明了隔代探望权的法理和道德基础,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失独老人的关爱以及法定权利之恰当行使等因素,并结合徐某夫妇承诺会主动维护好双方关系的态度等方面,依法作出了支持徐某夫妇的探望权请求的二审判决。


    来源:江苏法院网



“隔代探望权”可以有,但非必须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审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删除了“隔代探望权”条款。对此,10月22日分组审议草案时,有委员赞成,认为应该删除;可也有委员认为应该恢复,婚姻家庭编还是应当对夫妻离婚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作出具体规定。(10月23日  新京报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在一审稿和二审稿时,隔代探望权被规定下来;可是,到了三审稿时,隔代探望权被删除了。这引发法律界人士和公众的热议。

  何为隔代探望权?也就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离婚后的孙辈的探望权利。《婚姻法》中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即是探望权。然而,对于探望权的行使主体,法律规定仅限于父或母,并没有规定其他近亲属可以享有探望权。

  虽然《婚姻法》中没有将探望权的外延延续至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但是,在很多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都支持了老人对隔代探望权的诉求。首先,人口流动的社会现实下,留守儿童和隔代抚养成为普遍现象。孩子一直随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生活,父母离异后,孩子无奈与老人拉开距离,老人必然心生思念。权利与义务应该是对等的,如果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履行了隔代抚养义务,再把他们排除在隔代探望的权益门槛之外,这体现不了法律的公平。

  其次,从朴素的社会伦理上看,应当支持履约了抚养义务的老人的隔代探望权。祖孙之间的亲情,不会因孩子父母离异而消失。作为亲权的延伸,隔代探望权可以慰藉祖辈的孤寂,符合我们传统家庭伦理,契合公序良俗、社会道德,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所以,保护特殊案例中的老人的隔代探望权,对滋润老人情感世界和孩子健康成长都有益处。

  特定情况下的隔代探望权得到了公众的认可,一些人呼吁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增加隔代探望权,这就表明,隔代探望权可以有。不过,如果民法典中真的将“隔代探望权”固定下来,那么,也会出现一些问题。毕竟,隔代探望权范围过大,容易引发矛盾,影响未成年人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正常生活。

  在隔代探望权没有取得共识的当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删除了“隔代探望权”,也是可以理解的。立法机关的态度应该是这样的——“隔代探望权”可以有,而且对于合情合理的、顺应公序良俗的隔代探望权,司法机关也会在实践中给予支持。但同时,为防止探望权被滥用,又没有对“隔代探望权”做出硬性的肯定规定。

  合理的隔代探望权,可以通过相互协商得以实现;最不济,也能通过法律手段得以实现。因此,即便民法典最终没有将“隔代探望权”入法,老人们的合理诉求也会得到满足。无论是情与法,都会支持具有合理性的隔代探望权。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