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请离婚 立案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审判动态-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审判动态

父亲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请离婚 立案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时间:2019-10-27 20:40:50 浏览量:

父亲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请离婚 立案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作者:信丰县人民法院   戴冬琴


【案情】

    原告郭某与被告李某于2005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5月8日,双方自愿在信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2月份生育一女孩。2005年8月份,原告因精神分裂症在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未愈。原告自患精神分裂症以来,除住院治疗时间外均在其父母家生活,致使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的起诉材料未能反映原告身患精神分裂症,法院遂立案审理本案。开庭审理前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原告父亲指出原告患病事实,离婚是其代原告提出的,并要求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

【分析】

    (一)关于本案原告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原告自2005年以来患有精神分裂症至今未愈,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法或难以辨认,其提起离婚等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二)关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一法定监护人为其配偶”,本案中,原告未通过特别程序变更监护人,故其监护人应系其配偶,即本案的被告。

    (三)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何行使离婚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条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离婚诉权提供了立法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如需提起离婚诉讼,应先变更监护人,再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为提起诉讼。如由作为被告的精神病患者的配偶继续担任其监护人,不可能维护精神病患者的诉权,且被告身兼双重身份,亦与诉讼规则不符。

    (四)本案该如何处理。原告郭某身患精神分裂症经治至今未愈,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离婚诉讼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而本案中原告父亲并未取得原告的监护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案件受理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本案应依法驳回原告郭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