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中院析产、继承案件涉拆迁问题汇总(二)-审判动态-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审判动态

北京一中院析产、继承案件涉拆迁问题汇总(二)

时间:2019-12-15 16:51:38 浏览量:

涉拆迁问题的析产继承案件与我国宅基地制度密切相关,所涉问题呈现出政策性强、区域差别大的特点,适用法律涉及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以及国家土地制度、拆迁政策等的协调统一,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多发领域。

北京一中院家事审判庭将析产、继承案件中常见的涉拆迁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对被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确定、被拆迁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被拆迁安置房安置利益主体的确定、拆迁利益的分割、析产后给付义务主体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归纳说明。因篇幅较长,故分四期发布。

本期内容为:被拆迁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认定相关问题。

*本系列内容仅对审判实践一般情况进行归纳  个案把握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予以处理


被拆迁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如何认定?

1

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的人是否为直接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被拆迁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应以宅基地权属登记为依据,没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应根据房屋来源、建设使用等情况综合认定。不能仅依据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的人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2

拆迁协议上的被安置人

是否均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被安置人口的认定主要作为分配拆迁利益的依据,与是否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关联性不大。但是在个别案件中,如果存在空挂户的情况,则在拆迁利益的分配上,需要考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因素。

利益分配上,主要看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对被拆迁房屋的翻扩建情况等贡献情况,综合考虑。

仅户口在被拆迁院落但并非宅基地使用权人(空挂户),如因拆迁政策原因获得了优惠购房指标,且该购房指标明确指向该空挂户人口的,可以分得回迁房。


3

被拆迁安置人中非农业户口的人是否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被安置人口的认定主要作为分配拆迁利益的依据,拆迁利益的分配,主要依据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与其是否为农业户口关联性不大。


4

户口不在被拆迁宅基地上的主体

是否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户口(农户/非农户)未在被拆迁宅基地上的主体(配偶、胎儿等)是否为宅基地使用权人?

拆迁利益的分配,主要看拆迁政策、拆迁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女方婚后对于被拆迁房屋的翻扩建情况等贡献情况,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时间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因素进行分配。

各地拆迁政策不尽相同,而拆迁政策、拆迁协议中所确定的女方利益是判决的主要依据。法院应当根据拆迁协议中的不同补偿项目,确定女方应享有的利益。女方如果在拆迁中被确定为安置人口,则应享有区位补偿款的份额;对于安置房,则应根据拆迁协议中女方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如优惠购房指标)及安置房的套数、面积等情况而定,如果女方的个人优惠购房指标面积大于或者等于其中一套安置房面积的,法院可以判决女方享有该套安置房所有权,否则,女方在不享有安置房所有权情况下应当根据优惠购房指标的经济价值进行补偿。


5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应包括哪些人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得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最低限度的居住福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都有权申请宅基地。所以说,一般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因此,也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但是根据2011年《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和2016年《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2.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仍然享有原来在农村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取得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户的理解应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共居,另一个是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共同居住在在该处宅基地上、房屋内的、家庭成员是属于该户的成员。同时,户的成员会因结婚、生育、分家单立户、死亡等不断增减、变化。

(未完待续)


来源:北京一中院 法暖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