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款实为利息 原告诉请还本付息被驳回-法律资讯-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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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借款实为利息 原告诉请还本付息被驳回

时间:2019-5-22 12:52:41 浏览量:

    赣州法院网讯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出借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归还借款的,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出借人拿着名为借款实为利息的借条到法院来起诉,并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时,则无法得到支持。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6年5月,被告廖某某因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某借款30万元,张某向被告廖某某提供了30万元借款,被告廖某某出具了借条给张某,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被告廖某某按期支付了半年的借款利息,后因经济紧张,未能支付以后的利息,2017年6月,经双方结算,被告廖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58500元。经双方协商,原告在被告出具给其的30万元借条上书写同意延长借款期限一年,并要求结欠的58500元利息由被告另外出具一张借款58500元的借条。被告书写了一张58500元的借条给原告。2019年4月7日,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58500元借条具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廖某某归还借款本金585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原告张某已经就被告廖某某借其30万元借款未按期还款诉至本院,该案庭审时被告廖某某未到庭,原告张某也未向法院提交58500元的借条且其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中也未将58500元利息剔除。后该案经本院判决,判令被告廖某某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从结欠利息之日起按月利率20%计息。

  法院认为,被告出具给原告的58500元借条名为借款实为30万元借款产生的部分利息,因原告未实际交付借款给被告,双方之间并未成立民间借贷关系,且在被告借原告30万元借款一案中,法院已经就结欠利息作出了判决,即将该部分利息计入了30万元借款一案中,故原告要求被告重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上犹县人民法院 钟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