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操作手册(下)-法律资讯-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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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劳动用工合规操作手册(下)

时间:2020-3-17 9:44:53 浏览量:

三、疫情期间发生工伤等劳动关系的处理


25. 除医护人员因履职感染疫病的情况之外,职工因被派往疫区工作感染疫病的,是否属于工伤?


结论:根据各地规定分析,广东省明确规定该种情形属于视同工伤。


问题分析:《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企业的操作建议:若公司中存在被派往疫区工作感染疫病的职工,因尽快联络员工本人并告知保留相关医疗单据,在其返回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后及时向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安排疫病治疗。



四、疫情环境下的用工成本控制、损失弥补


为防控全国范围内的疫情,政府采取了各项紧急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的可能。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而言,为遵守政府的隔离措施、防控措施、紧急措施,需要进行防控设备购置、停工而仍要支付工资等相关对应,接踵而来的是用工成本的增加,对生产性企业而言还会涉及订单的完成、货品的交付期限受到影响等损失。因此,企业在了解疫情状况下如何合法合规、遵守政府规定和政策之外,也需考虑如何在该特殊情形下尽可能控制用工成本增加和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


26.企业如何采取措施降低疫情防控期间的用工成本?


结论:可与员工协商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整薪酬等用工方式。


操作办法及依据:根据《广东省厅疫情应对通知》第四条规定,若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出现困境,可以与员工协商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整薪酬、待岗等用工方式,同时注意应与员工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或者与员工集体会议宣讲疫情复工后的相关调整性规定,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广东省的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支付;超过一个月公司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或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27.用人单位因禁止复工所遭受的损失如何弥补?


应对操作:可考虑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申报条件、流程申请“稳岗补贴”,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的损失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交易文件中的条款,例如“不可抗力”的认定措施尽可能降低交易损失。关于稳岗补贴,深圳市就有相关通知予以明确(可参看《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



(新增)五、企业准备复工时涉及的相关问题


28.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方可复工?


结论:参考广东省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通知,企业复产复工需满足四个条件:防控内部机制到位、员工排查到位、设施物资到位、内部管理到位。


问题分析:根据广东省的延迟复工通知,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企业不得复工(除几类特殊行业企业之外)。在企业陆续准备进行复工之际,广东省各地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陆续推出针对企业复工的各项要求,深圳市更是要求企业在复工前应确保自身满足相关疫情防控要求,同时要求企业承担作为疫情防控主体的责任,在复工之前向各区、街道疫情防控领导部门进行复工前的报备工作,深圳市的部分行政区域更是明确要求,企业提交报备资料后,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复工。


对企业的操作建议: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报备通告”),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四个条件的详细含义和要求,请参看《报备通告》原文,此处不再赘述)方可复产复工。由于各地区政府对于企业复工的条件出台了不同的方案或指引,广东省并非所有地区均要求报备,我们建议企业在复工之前应当确认是否符合所在地不同的复工要求。


 29. 深圳市的企业复工前,需要如何报备?


结论:企业应当根据本地市、区的通知,及时与通知规定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公室疫情对应负责人员联系,进行线上报送复工备案资料并接受现场核查。


问题分析:参考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2月3日发布的《报备通告》,深圳市的企业实施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通告所述的复工条件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5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提交复产复工备案表、疫情防控承诺书。报备实行分级管理,员工人数300人以上(含300)的企业,向所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备案;员工人数300人以下的企业,向所在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报备。其中,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2020年2月4日和5日,深圳市各区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也陆续跟进出具了关于企业复工报备流程和要求的通知,细化不同类型企业的报备工作流程细则,并披露线上接受报备材料的对应窗口人员、线上协同等信息。


对企业的操作建议:截止至2020年2月6日上午,深圳各区已经全部出台本区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以深圳市龙岗区的通知为例,在报备程序中,详细规定了“分类分级”管理的方案,并提供了各个负责部门的联系方式,企业在报备过程中,需要注意提供完整准确的材料,并明确备案通过的条件。例如龙岗区的通知规定:“区、街道疫情防控领导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应在接到报备材料5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程序由各单位、各街道自行制定);逾期未组织现场核查的视为备案通过。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现场告知、出具备案意见。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经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由于各区的规定并非完全一致,目前只有龙岗区的复工报备通知中明确指出,若企业提交报备资料后,相关部门未组织现场核查的视为备案通过,而其他行政区的通知当中均未明确。对此,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复工报备事宜的过程中,及时与所在地报备机关负责人联系确认是否已经备案通过,再进行复产复工。


30.企业复工时,员工未能按时复工,如何处理?


(1)员工因确诊需治疗、因疑似患病或者接触而被隔离的


结论: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问题分析:对该问题我们在前文第二大部分第21项问题中进行阐述,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按照带薪年休假处理之外,无论最终是否按照年休假处理,员工因此未能及时返回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应予支付。关于工资的支付标准,根据2月7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机构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又结合广东省人社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所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员工因惧怕染病而不复工,经沟通仍拒绝复工的


结论:在政府规定的延期上班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的,员工应正常上班,否则用人单位可依照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应处理。


问题分析:在前文第23项问题中,我们提到员工因担心疫情、惧怕染病等理由不复工的,企业可以与员工沟通、消除恐慌,人性化处理。但是,在沟通后仍未有成效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基本属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其基本义务,在政府规定的可复工时间之后,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上班,而担心或者惧怕疫病并不属于合理的理由。


对企业实际操作的建议:上文提到,企业在与此类员工沟通未果的情况下,可直接发出返岗通知书,要求员工按照公司指定时间返岗复工。若员工仍未返岗的,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此处具体如何处理,不同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公司和员工的实际情况进行安排。如员工确实属于非故意旷工的情形,可以安排员工年休假或者事假,也可以通过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等方式对应,并签订相应协议,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上述处理方式员工均不愿意配合,则可按照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以旷工或者不服从工作安排论,对应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者解雇。


(3)员工因地区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复工的


结论:员工因地区实行交通管制而未能按时返回企业复工的,企业可安排员工年休假,休假期间工资正常支付;或者引导员工办理事假申请,事假期间无需支付工资。


问题分析和操作建议:员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提供政府或者机关采取交通管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员工如实报告的,企业不应以旷工为由对职工进行处理,但是可以要求职工提供医院的诊疗证明、社区或村委会的书面情况说明或者地区交通限制通知等材料;职工因交通限制不能按时返岗时间较长,或者职工从重点疫情地区回到工作所在地并居家观察期间较长的,企业可考虑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引导职工办理事假手续。员工拒绝公司安排年休假且不配合办理事假手续的,可考虑安排员工进行停工待岗。待岗期间按照单位所在地的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停产停工工资待遇。

部分地区对于员工因此未能复工时间较长的情形下企业工资的发放进行了特别规定,例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4)员工因新冠肺炎被隔离,隔离期结束后仍未能复工的


结论:员工在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问题的分析:2月7日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机构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其中表示:“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由于该意见是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背景下提出,且考虑到新冠肺炎患者在治愈之前、疑似患者在排除感染病毒前,不会结束隔离。因此,此处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我们理解为是指员工在新冠肺炎治愈后、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可能性被排除后、隔离期结束,但为了治疗非新冠肺炎的其他疾病所需的继续治疗期间。则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的相关规定,支付员工病假工资。


关于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病假工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的标准支付。


对企业的操作建议:如果企业根据员工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了解到员工此前被隔离,在隔离期结束后或者员工被解除隔离措施后,员工提出仍不能复工需要继续治疗的,建议向员工了解详细情况,包括仍需治疗的疾病、原因、时间等,并要求员工提交对应的医疗证明、病假证明,引导员工进行公司内部的病假申请流程,按照病假处理,期间支付病假工资。


(5)单位未能提供口罩,员工能否拒绝上班?能否以此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如何对应处理?


结论:在疫情特殊时期内,单位未提供口罩的,员工有权拒绝上班;但单位未提供口罩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未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员工无权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员工因此无法上班的,企业可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安排年休假或者劳动合同中止处理。


问题分析:用人单位作为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有义务为员工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以降低员工在上班工作时被传染疫病的风险。因此,在疫情的特殊时期内,单位未提供口罩的,员工有权拒绝上班。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此处所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用具。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会对劳动者造成职业危害,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以单位未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是,口罩等防护用品是针对包括此次疫情在内的传染病、为防止相互传染和疫情扩散所采取的防护用具,并非是针对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或者因劳动生产而需要配备的防护用具或者生产工具。所以,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提供口罩的义务不能直接等同于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义务,不应适用劳动法律中劳动防护条件的相关条款来处理劳资双方在疫情特殊时期背景下因口罩引发的争议。


对企业的操作建议:首先,从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角度,用人单位作为疫情防控责任主体,有义务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若未能提供且员工自己也未能配备口罩的,员工有权以此为由,在疫情时期内拒绝上班。此时不建议企业按照旷工处理,也不应作为员工违纪对其进行处罚,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根据深圳市和各行政区关于企业复工前报备的规定,配备口罩等防护用品是考察是否同意企业复工的因素之一,这不存在员工以单位没有口罩为由拒绝上班的问题。如果单位未提供口罩且员工也不能自备,导致员工未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考虑让员工在家办公,无法安排在家办公的,安排年休假,或者与员工协商按照中止劳动合同处理。若安排在家办公的,正常支付工资;若安排休年假的,支付正常工资并扣除员工的年度年休假天数;协商中止劳动合同的,保留劳动关系,期间不支付工资。


31.企业因自身原因或者通知进一步延迟复工的,该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结论:对于该期间的工资支付政府尚未有明确解释,我们认为应按照停产停工期间的工资标准支付。


问题分析:虽然各地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中明确了可以复工的时间,以广东省为例,按照省政府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延迟复工的规定,广东省内企业延迟复工至2月9日24时,即自2月10日开始是政府允许的复工开始日。然而,随着疫情防控的情形变化,各地近期对于企业复工提出了相关的防控、卫生和管理等要求。深圳市和其他部分地区还进一步要求各企业(几类2月10日前一直在生产工作的企业除外)在复工之前进行报备程序,报备后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不得复工。由此则会导致部分企业在政府原允许复工的时间(例如2月10日)仍因不符合报备要求、企业自身防控未充分、户籍或者来自重点疫区的员工人数较多等事由,而需要进一步延迟复工。


而对于在政府规定的复工日之后进一步宣布延迟复工的企业,该段进一步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未工作的,企业如何发放工资的问题,人社部在2月7日发布的《关于支持企业复产复工的意见》中表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根据上述文件精神,结合此前广东省政府、社会保险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和解释,“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不仅指政府采取紧急措施要求延迟复工的期间,还包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进一步延迟复工的期间。因此,企业在政府宣布的可复工时间之后因疫情影响仍未能复工的,该期间的性质也属于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按照此处人社部的意见,用人单位是可以和员工协商安排年休假、进行周末换休等方式等进行灵活用工调整和安排的,如果在相关假期都已用完之后仍不能复工的,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按照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处理。关于停工工资的支付标准,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非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32.深圳市的企业在2月10日后继续延迟复工,从何时开始可支付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结论:自停工停产时间超过30日后、即停工停产之日起满30日的次日开始,可以支付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


问题分析:企业作为疫情防控的主体,承担稳定劳动关系的责任,在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停工期间,需正常向员工支付工资,这对企业而言是一笔不小的成本。目前,深圳市在企业即将复工之时,进一步要求企业进行复工前的报备,不少企业担忧若仍未能复工导致用工成本增加。为考虑控制用工成本的举措,不少企业咨询能否、何时可以仅发放部分工资或者无需支付全额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此,我们认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执行,停工停产超过30日的,自次月起方能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开始支付。


要计算停工停产期间是否超过30日,首先应确定停产停工的起始日,亦即计算停工停产期间的起算日。本次疫情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自2020年2月3日起算,即企业自2月3日起进入因疫情导致的停工停产期间。如前文所述,国务院规定的春节假期原本至1月30日届满,劳动者应于1月31日(农历初七)开始上班,但今年由于疫情,国务院已宣布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也就是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为特殊的春节延长假期,非停工期。广东省政府之后进一步规定,2月3日至2月9日24时期间,非属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得复工,该期间是政府命令的企业停工期间。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停工停产的期间应从2月3日起算。因此,2月3日至3月3日期间是企业停工停产的第一个周期,该期间内深圳市企业未复工也未安排员工在家工作的,应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自3月4日开始,若企业仍未能复工的,可安排部分员工进行适当的工作,并与员工协商约定新的工资标准,未安排员工工作的,可以开始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对企业的操作建议:深圳市的企业在政府或者相关部门针对2月10日未能复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作出进一步解释之前,可参照上述分析计算进一步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同时应密切留意政府通过各种途径传达的新政策、新动向。对企业而言,我们能够理解在疫情环境下出现的经营困难以及企业希望尽可能控制成本的需要。但仍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支付工资、进行用工管理。其中,广东省政府在2月6日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兴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从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加大财政金融支持等环节,提出了20项政策措施。深圳市亦于2月7日发布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出台了16项政策措施,强化对生产防控物资企业的支持、减免租金、允许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期缴纳社保费用、降低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返还城镇污水处理费、减轻企业用电成本、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利息补贴、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调休)、加大企业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等政府救济的方式缓解和弥补损失。我们建议企业可详细了解各地政府作出的支持政策与措施,在同员工协商的前提下灵活用工和安排薪资,共渡难关。



(新增)六、企业复工之后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指引


33.复工后企业应尽的疫情防控主体义务有哪些?


结论:企业应当严格对照复产复工条件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落实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根据要求及时统计、收集员工信息,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情况,发现疑似病例的应当立即报告,并采取隔离防护等相应措施。


对企业的实际操作的建议:


企业复工后一旦出现员工被病毒感染的情况时,就面临被强制停工、停产的风险,为了避免出现这样的局面,建议企业在复工过程中成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负责人)、采取以下措施:


(1)原则上应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办公场所;

(2)每日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对体温超标人员,企业应立即安排隔离或就诊,并向附近的社区或疾病防控机构报告;

(3)对员工宿舍、工作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进行每日定时消毒处理;

(4)要求、督促、检查所有员工工作时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行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班,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需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

(5)有员工食堂的企业,应安排员工分批就餐,分餐进食,避免就餐时人员密集;

(6)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在思想上、行动上高度重视并做好个人防护;

(7)企业应通过宣传栏、微信工作群、线上工作平台等方式向员工普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知识,并开展个人防护指导工作;

(8)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员工出差及参加集体活动;

(9)企业应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人员情况、对来自疫区或者曾经到过疫区的员工进行重点监控,同时监控员工健康状况,若发现员工患病或疑似患病,应及时联系当地疾控中心,并上报员工近期活动轨迹及出行情况,协助排查密切接触者,切实保护所有员工的安全。


34.企业在涉及疫情防控的信息收集过程中,有哪些注意事项?


结论:在疫情时期,用人单位可以收集、使用员工的疫情相关信息,但需要妥善处理该等信息,遵循告知、同意、最少必要和安全保密等基本原则。


问题分析:首先,基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无需员工的事先同意。在疫情的特殊时期,员工的疫情相关信息直接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和工作安排,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用人单位有权知悉。


其次,在新型肺炎疫情的特殊时期,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极易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甚至引发他人恐慌,不利于企业用工管理和对疫情的控制。若对收集到的员工信息使用不当,构成侵犯个人信息的,侵权的组织或个人需按过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对企业的操作建议:


在信息收集过程中:(1)明确告知收集信息的目的和用途。同时,可以请员工一并确认自愿提供且授权同意。例如,通过问卷收集信息的,可在问卷上载明收集目的、加上“本人授权同意”等表述;在采用电子问卷的场景中,可设定为需员工主动勾选或点击“知悉且同意”字样后提交;(2)仅收集疫情防控和用工管理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对于异常或存疑的个案可作跟进,补充收集其他个人信息。例如:要求提供近14日出行和接触人员的情况,只询问有无发热、干咳、气短等与疫情相关的典型症状,而非普查健康状况或病症病史;(3)避免重复收集已知的个人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以防所汇集的信息泄露,造成严重的后果。


在信息管理过程中:(1)选用安全可靠的信息传输和存储方式;(2)仅将个人信息用于疫情防控和用工管理目的,对于员工的疫情相关个人信息的访问和操作,按照最小授权原则,仅授权为履行本职工作需要知悉或使用该等信息的人员,对履职所需的信息,进行履职所需的访问或复制、修改、增删等操作。


如果员工拒绝提供、隐瞒或谎报疫情相关个人信息时的对应:可先向员工说明其有披露相关信息的法定义务,了解其拒绝提供的原因;并提示员工,隐瞒、谎报与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违反《传染病防疫法》,甚至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员工仍拒不提供的,可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采取安排休假、在家办公等方式进行隔离,并视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发现员工隐瞒或谎报其疫情相关的个人信息的,企业应当视实际情况采取隔离、上报等紧急措施,并可依据内部规章制度作出纪律处分。


3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拒绝曾经患病、疑似患病或者曾经与疫区或疫区人员接触的员工返回单位上班?


结论:如果员工已经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不可以拒绝返回单位上班。若员工无法证明已经治愈或仍存在染病嫌疑,可与员工协商居家隔离、在家工作,期间按照停工标准支付工资。


问题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因此,虽然员工曾经患病、疑似患病或者曾经与疫区有所接触,只要能够证明其已经治愈或者排除了染病嫌疑,则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回工作。


对企业的操作建议:企业可以要求曾经被感染病毒的员工提供相关病例、出院证明,以及当地医院或者社区等部门发出的解除隔离措施文件,同时进一步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收集员工所在疫区的情况,并要求员工提交书面确认文件,确认其已经治愈或者已经被解除隔离措施等。


36.企业在复工之后,是否可以要求部分或者个别员工在家办公?


结论:可以。


问题分析和建议:企业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工作,劳动者不得拒绝。劳资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格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劳动者应服从用工管理。用人单位对于部分其认为可能存在患病或感染危险性的员工,可要求其居家隔离、在家工作,由于安排了工作,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员工工资。


37.企业要求员工在家办公,员工拒绝服从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论:若员工拒绝在家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分析:《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因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因此,若员工拒绝提供劳动,企业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旷工的,还可以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对企业的操作建议:在企业复工以后的用工过程中,有部分员工因存在患病可能(例如曾经接触过重点疫区人员或者患病人员),单位要求其居家隔离并在该期间在家办公,但通过查看工作成果、办公系统记录发现该员工在家并未工作、未完成工作安排和计划的,可发出书面通知寄送员工,要求员工每日在家工作并向直属上司汇报工作成果。若员工拒绝服从安排的,可适用公司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对应作出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


38.企业因疫情防控所制定的相关卫生制度或者生产安全制度、流程,员工是否必须遵守?如拒绝,是否可以给予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结论:员工必须遵守,如拒绝可以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分析:如果企业的卫生制度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具有合理性且未损害员工利益的,员工必须遵守。在疫情防控的特殊环境下,国家、地方政府和各部门均对于个人卫生、安全生产和疾病防控作出各项要求,企业作为疫情防控主体有义务也有权利制定对应的防控措施,安排规范的生产流程和制度。员工无正当理由不遵守的,用人单位可以以违反行政部门规定、违反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应对员工进行处理。


对企业的操作建议:由于目前对抗疫情形势严峻,企业可以参考各地政府部门发出的防疫通知,紧急制定本企业的相关防疫制度,并将制度文本通过公告栏、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员工,对于违反规定的员工,单位应注意取证,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告、记过、乃至解除解雇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征求专业人士意见。


39.假期延长和延迟复工之后(例如广东省企业在2月10日之后),仍不能恢复生产或未能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抵扣员工未休年休假?是否可以按照事假处理?


结论:可以按照年休假抵扣,如果员工提出申请,也可以以事假的方式让员工休息。


问题分析以及建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一般来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在延迟复工后,疫情期间,若不损害员工权益,企业可以安排年休假。若安排事假,则需要员工提出申请。


另外,企业也可以考虑对2020年的休假安排进行调整,也就是对2020年度内的休息日(周六日)进行重新调整,将不能复工的日期与周六日进行调整换休。


40.职工的法定医疗期已满,且隔离期、医学观察期届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后,未能提供病假证明但继续在家休养的,单位如何处理?


建议:可以指引员工休年休假或者申请事假,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待岗、中止劳动关系。


41.疫情期间,企业是否可以减少工作内容,从而调低工资待遇?


结论:理论上讲,减少工作内容、降低薪酬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进行;但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企业可以与职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问题分析和操作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如生产经营条件允许,企业可采取减少加班安排(包括严格控制批准员工加班申请等手段)、与员工协商在特殊时期减少工作内容、减少部分奖金、津贴的方式,控制用工成本增加,尽可能稳定劳动关系。


42.被隔离过或者感染过的劳动者,企业可以拒绝录用吗?


结论:不可以。


问题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和社会应当关心、帮助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时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因此,企业不得歧视、拒绝录用被隔离过或被感染过的劳动者,而应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当然,用人单位在正式录用劳动者时,可要求其进行体检,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健康状况。


43.普通企业的员工,自愿作为志愿者前往支援疫情而被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结论: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问题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若普通企业的员工在疫情前线作为志愿者而被感染,有可能被认定为在维护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而被认定为工伤。


44.如果公司中有职工是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怎样承担?


结论:由国家承担,通过社会保险、财政予以支出和补助。


问题分析: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45.感染本次肺炎的员工,其医疗期如何确定?


结论:医疗期按照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


问题分析:医疗期不同于治疗期,是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期间,享受病假待遇的期间,故称为“法定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46.职工拒绝接受检疫和遵守防控措施(如量体温、戴口罩),是否可以处分或者解雇?


结论:可以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问题分析与建议:(1)对于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依照《刑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若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2)若单位职工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妨碍防疫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若此行为同时也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则用人单位还可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外妨碍防疫工作,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不宜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因患有突发传染病或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等原因而被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企业在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可以考虑采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若员工没有达到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工作场所内妨碍防疫工作,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企业注意采取录音、录像等措施固定证据、并与本人进行沟通、听取本人的陈述意见后,再采取处罚措施。


47.企业在复工以后,发现职工感染或者疑似感染,如何处理?


结论:企业应当立即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问题分析与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企业负有法定报告义务,但如果隐瞒不报的话就会面临刑事、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同时也会危及其他员工的生命健康。建议企业在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同时要对该员工采取隔离等防御措施,并做好可能会被行政机关强制停工、停产的准备。


48.企业因为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有什么建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人社部在2月7日发布的《关于支持企复产复工的意见》,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广东省政府在2月6日亦正式发布了支持帮扶因疫情防控复产复工企业的优惠政策(称“广东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2月7日,深圳市政府又发布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了十项帮扶措施,主要有:强化对抗击应重点单位的服务、减免物业租金、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减轻工商企业用电成本、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帮助企业稳定现金流、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和加大产业资金倾斜支持(详细支持政策内容请参见《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原文)。


企业可以密切关注本地市、区政府对于疫情期间企业的扶持与帮助信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了解、申请和享受政府给予的支持和帮扶措施。同时,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会同专业人员设计灵活用工管理方案,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号召员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作者:尤武军 张倩 张爽

来源:锦天城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