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 股东多缴的出资能否取回?-审判实务-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审判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 股东多缴的出资能否取回?

时间:2019-5-29 12:30:02 浏览量:

裁判要旨

股东多缴的出资,如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先对该部分出资的性质为借款以及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有特别约定,应认定为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

案情简介

金华投资公司1995年设立时,公司章程规定首期投资总额1.46亿元,而公司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故包括林金培在内的各股东还需额外出资,公司章程第十一条也因此规定各股东“应按工程进度及各方相应的出资额按期投入资金”。但对于股东在注册资本之外的出资属于什么性质,章程并未明确规定,由此引发争议。

法院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华物业公司主张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多缴的出资属于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事先对该出资的性质为借款以及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有特别约定。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的额外出资不是借款,而属于资本公积金,林金培对金华投资公司所谓的借款债权并不成立。

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的后备资金,股东可以按出资比例向公司主张所有者权益,但股东出资后不能抽回,也不得转变为公司的债务计算利息,变相抽逃。2003年5月14日,金华投资公司董事会决议用本案的房产抵顶林金培多投入的出资本息,实质是将林金培本属于资本公积金的出资转变为公司对林金培的借款,并采用以物抵债的形式予以返还,导致林金培变相抽逃出资,违反了公司资本充实原则,与公司法和国务院上述通知的规定相抵触,故董事会决议对林金培借款债权的确认及以物抵债决定均应认定为无效。

实务要点

根据本案审判观点,股东多缴的出资究为资本公积金还是借款,应视事先是否存在有效约定而论。如无特殊约定,多缴出资部分应认定为资本公积金,股东不得随意抽回。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6号--江门市江建建筑有限公司与江门市金华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案。


作者:赵兵 谢惠定 贾龙飞

来源:法门客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