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驾照被扣满12分,驾驶车辆与唐某电动自行车相撞,保险公司是不是可以免责?
案情介绍
2017年11月,李某在驾照已被扣12分的情况下驾驶小型客车在转弯时碰撞到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
案涉小型客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未投保不计免赔率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与某保险公司就李某驾照被扣12分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免责产生纠纷。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是管理道路交通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而非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并不等同于即丧失驾驶资格。李某驾驶证已累计记分12分与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具有本质的区别,该情形并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故其以此为由要求免除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问: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为何不等于自然丧失驾驶资格?
答: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是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驾驶证及驾驶人按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的前提条件,只要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学习并通过考试,则记分予以清除并发还驾驶证,并不等同于记满12分即丧失驾驶资格,驾驶资格的取消需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依据法定程序作出。
问:驾驶证记12分为何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
答: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应当及时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以清除记分、确保驾驶资格回归正常,这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等免责情形并不相符,两者虽同属法律规定的禁止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但依据民事行为意思自治原则,在未经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这并不能当然成为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理由。
同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出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即使保险合同约定将驾驶证记分达12分作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还应在订立合同时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和提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以驾驶人驾驶证已记满12分为由要求免除其赔偿责任显然缺乏合同依据。
法院从尊重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出发,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为公平合理。
作者:江研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