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用于赌博仍出借款项的返还范围认定-审判实务-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审判实务

明知用于赌博仍出借款项的返还范围认定——市三中法院判决郑某某诉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19-11-3 20:45:53 浏览量:

裁判要旨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出借人主张借款利息的,不予支持。

【案情】

郑某某和谭某某、徐某以及案外其他人长期一起打牌,每次输赢达数万元。黄某某明知郑某某借款用于赌博,仍于2017年11月10日向郑某某出借款项3.3万元。当日,郑某某向黄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款金额、出借人和借款人身份信息等情况。其后,黄某某多次要求郑某某还款遭到拒绝,为此将郑某某诉至法院,请求郑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并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

【裁判】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郑某某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黄某某要求郑某某还款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判决郑某某承担还款责任。

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市三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某、谭某某、徐某等人的赌博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虽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黄某某直接参与了赌博或赌博抽成,但黄某某明知郑某某借款用于赌博而仍然向其出借,借款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出借人主张借款利息的,不予支持。故二审判决郑某某返还黄某某3.3万元,并驳回了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1.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合同的订立经过要约与承诺后,合同成立。但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若要借款合同生效,尚需出借人提供借款、借款人收到借款。本案出借人已经提供借款且借款人已经收到借款,借款人也已经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正常情况下,以借条为合同主要载体的民间借贷合同已经生效。然而,本案借款人郑某某以赌博为目的进行借款,且出借人黄某某对此明知。赌博是受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规定,本案借款合同应为无效。

从另一角度来看,我国学者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类型化后,将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分为危害国家公序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型、违反道德型、射幸行为型等十类,其中赌博包含于危害国家公序型和射幸行为型之内。本案当事人双方行为虽不属于赌博,但出借人将款项借予借款人用于赌博,应同样视为违反国家公序型和射幸行为型的公序良俗行为,依照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规定》,该合同亦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借款人所得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在因出借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时,无效合同自始对合同当事人无拘束力,出借人不能再基于民间借贷合同提起合同之债之诉。同时,也不能因为出借人不能提起合同之债之诉,就让借款人保有基于无效合同所得之利益,否则,有违民法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时,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基础并非合同法及《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而是不当得利相关制度。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民法学界通说将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其中,给付型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有意识、基于一定目的而增益他人财产导致利益失衡,该制度旨在调整私法领域内失败的交易行为,如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无效等情形。民间借贷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导致出借人的给付借款行为自始欠缺目的,而借款人得到的借款亦无保有的法律依据,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3.出借人无权要求返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人应当返还不当利益。但是,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是否应该返还,法律未予规定。参照同为大陆法系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相关规定以及理论通说,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但不法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所以,本案出借人因不法原因而出借款项,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尚不能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条件。出借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制度要求借款人返还案涉款项。至于返还的范围,正常、合法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未约定利息,但是逾期还款的,法院对逾期利息予以支持。但本案所涉借款合同无效,不能再根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关系请求利息,只能按照不当得利制度主张返还。通说认为,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包括所受利益、本于所受利益更有所得,后者主要包括所借款项产生的孳息和使用利益、原物毁损取得的赔偿金或保险金等。在借款人将所借款项用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不管赌输赌赢,均应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不产生合法利益,不能视为得利人本于所受利益更有所得。所以,出借人无权要求返还利息。


作者:张景卫

来源:重庆市三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