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判令撤销原所有权确认判决或约定-审判实务-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审判实务

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判令撤销原所有权确认判决或约定

时间:2019-11-6 22:01:32 浏览量:

来源:上海法院网

案例撰写:上海松江法院张曼婷


协议离婚一方自愿放弃被查封房屋产权份额法院:无偿转让财产对第三人实现债权造成损害判决撤销约定

【案情回放】

裘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一女,婚内购买了一套住房,登记在一家四口名下。

2018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王某和孩子,债务由裘某负责归还。由于房屋存在司法查封不能过户,王某携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及两子女名下,三人共同共有。裘某应诉后,同意王某的诉请。

案件审理过程中,裘某的债权人李某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李某诉称,其与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调解协议已生效,因裘某未能按期履行协议内容,现案件进入强制执行阶段,而裘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存在转移裘某名下财产增加其债务的嫌疑。

故诉请不同意原告主张的分割方案,要求原被告四人进行均分。

【以案说法】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10月立案,201712月法院对裘某名下的共有房屋出具财产保全裁定。

20182月,裘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在已知债权人起诉且系争房屋已被查封的情况下,仍与王某签署自愿放弃房屋产权承担所有债务的离婚协议,该行为本质上是裘某放弃共同共有的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形,对第三人李某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且除系争房屋以外,裘某的其余财产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

债权人李某确认在另案中未拿到任何执行款,虽然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裘某名下车辆一辆,但该财产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全部债务,且裘某向法院明确其目前无其他可供足额执行的财产。

因此,李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的内容的理由成立,依据充分。

上海松江法院判决撤销裘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中有关裘某放弃房屋部分所有权的约定,系争房屋由裘某一家四口各占四分之一。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九十条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案例撰写:上海松江法院张曼婷


父母无偿赠与儿子查封房产份额法院: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撤销原所有权确认判决

【案情回顾】

胡某夫妇2008年为二十岁的儿子胡杰购买了一套房屋,由于当时胡杰还不能独立申请贷款,所以父母作为参贷人也一同登记在房产证上。2017年胡杰诉至法院,要求根据其与父母之间的赠与约定,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胡某夫妇没有到庭,书面答辩表示同意胡杰的诉讼请求。后法院判决该房屋过户至胡杰一人名下。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石某向法院申请撤销判决,石某诉称,胡某夫妇在别地法院存在已经生效的债务数百万,一家三口共有的这套房屋也已经被司法查封,胡某一家明知身负债务,故意欺瞒法院,想将财产转移到胡杰名下,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查明,石某系被告胡某的债权人,确认双方债权的判决已于2016年生效。因胡某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石某申请强制执行,胡某一家的房屋被法院轮候查封并列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7年胡杰起诉要求过户房屋时,胡某一家人明知有未清偿的债务纠纷进入执行程序,仍然将名下财产以赠予的形式转移给胡杰,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以案说法】  

上海松江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经核准产权登记于胡某夫妇及胡杰,共有方式登记为共同共有,故上述房屋产权属于三人共有。

胡杰起诉父母的诉讼名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实为胡某夫妇将属于其二人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胡杰,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三人均明知胡某有数笔到期债务尚未清偿且已进入执行阶段,却未向法庭如实陈述,通过所有权确认一案利用法院判决以期减少胡某的资产逃避执行,致使案件处理结果损害了石某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现石某以胡某合法债权人的名义申请撤销原所有权确认的判决书,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撤销判决,将房屋产权恢复至胡某一家三人共同共有。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是指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

案例撰写:上海松江法院张曼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