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家事诉讼指引-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家事诉讼指引

家事案件诉讼指南

时间:2019-4-19 21:28:10 浏览量:

家事案件诉讼指南


1.[不公开审理]因家事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

2.[出庭应诉]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以外,家事案件当事人应出庭参与诉讼。确因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准予不出庭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应针对案件提交书面意见。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予以准许。

3.[举证及申请取证]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对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对于身份关系,如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情况等,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经当事人申请,可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一方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提供的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受害人报警时的电话记录、接警或者出警记录、相关的录音或手机短信,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5.[子女抚养]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就其抚养问题应当征求其本人意见。

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一方当事人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6.[亲子鉴定]亲子关系鉴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如父母一方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或以不存在亲子关系为抗辩理由,并申请亲子鉴定的,应当提供合理的证据,如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反证证明存在亲子关系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对于非婚生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支付抚养费的,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并提出亲子鉴定的,如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反证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7.[财产处理]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状况。虚假申报、拒绝申报、伪造债务或不作补充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判决离婚分割财产时少分或不分。申报不一定必须处理,当事人明确要求不分割财产,或财产问题确实难以一并处理的,可另行协商解决或另行提起诉讼。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新取得或者新发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分割该部分财产的诉讼请求。

8.[心理疏导]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建议当事人及遭受家庭创伤的人,特别是妇女、老人、儿童接受心理疏导。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也可以主动申请心理疏导。婚姻家庭咨询师或心理咨询师出具的心理疏导报告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

9.[社会调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委托社区家事调查员或社区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并向法院出具意见书。意见书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10.[冷静期]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期间的冷静期。

11.[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2.[离婚证明书]为保护个人隐私,在人民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出具离婚证明书,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及原生效裁判文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