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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诉讼指引

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证据指引

时间:2019-4-19 21:41:52 浏览量:

关于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证据指引


一、婚姻案件家庭暴力的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证明标准

家庭暴力民事诉讼的原告,对其主张或者抗辩,提出证据证明、说明其主张或者抗辩理由的真实存在,只要能使一个正常的、理智的第三人认为其主张或者理由真实存在的,人民法院即应认为其真实存在,作为判断的依据。

三、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当事人主张存在家庭暴力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方自认的除外,当事人反驳的,应提供证据。

2.当事人主张受到侵害的事实,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之一:

(1)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

(2)公安机关处理报警警察的证言;

(3)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

(4)当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5)另一方在诉讼前作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不再殴打受害人的书面材料;

(6)受害方向社会团体(如妇联、残联、工会等)、人民调解组织投诉,要求庇护、接受调解的,该社会团体、人民调解组织提供的录音或文字记载、或出具的书面证词或其他书证;

(7)邻居、同事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

(8)同居的8周岁以上子女的证言;

(9)医院病历、检查报告等病历材料;

(10)受伤害的照片或视频资料;

(11)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

(12)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

四、为证明家庭暴力的存在,下列情形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收集证据:

1.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公安机关的接警或出警记录、询问笔录、调解笔录等材料;

2.银行存款;

3.法院认为需要收集的证据。

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案件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交。

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1.一方通过殴打或捆绑另一方,或限制另一方人身自由的;

2.一方强迫对方以其感到屈辱、恐惧、抵触的方式接受性行为或残害对方性器官的;

3.一方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予治病等手段对另一方进行精神折磨的;

4.一方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严格控制,以达到控制另一方为目的的;

5.一方以其他方式对另一方进行身体、精神折磨的。

七、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事实认定,应当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民事案件的优势证据原则、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做出判断。

九、一方当事人提供了本指引第三条第二款所列举的第(1)-(11)项证据之一并指认对方当事人存在家庭暴力,对方当事人否认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

八、其他举证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刑事证据的认定

对刑事诉讼中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证据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十一、接受家庭暴力报警、投诉的成员单位应详细记录侵权人、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暴力发生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处理经过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