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管辖-其他诉讼指引-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其他诉讼指引

民事案件管辖

时间:2019-4-19 13:35:37 浏览量:

    一、本院级别管辖(赣州中院)

  (一)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不满500万元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三)诉讼标的额不满5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不满1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1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

  3、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涉台婚姻、继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案件。 

  三、地域管辖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四)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侵权行为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