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材料清单指引(执行案件)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
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 1. 强制执行申请书原件(份数为:2份)
□ 2.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A、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 居民身份证、深圳市居住证、户口簿、护照或港澳同胞回乡证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B、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 ①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注册登记查询证明
□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证明
□ *当事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主体材料
□3. 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
□ *申请人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A、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①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
□ ②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B、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①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
□ ②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原件
□ ③当事人属于该辖区的证明材料原件
C、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①户口簿复印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D、员工代理其所在单位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员工证明书原件
□ ②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 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②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件
□ ③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b.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c.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d.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 4.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1)申请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
□ 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省高院生效的判决需附带生效证明)
(2)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
□ ①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须在本院辖区)
□ ②仲裁机构出具的关于仲裁生效和送达情况的函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的:
□ 公证债权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须在本院辖区)
□ 5. 在诉讼中已采取保全措施的,须提供《保全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 6. 送达地址确认书
详细注明各方当事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并签字确认
□ 7. 管辖证明材料
□ 8. 收款帐户确认书
注: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手印确认,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盖公章确认。且自然人还需提供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并须在复印件上签名并按手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