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典型案例

甘肃省法院婚姻家庭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3-21 13:11:31 浏览量:


案例一:

关键词:家事审判、婚姻冷静期、案后回访

基本案情:原告马某(女)与被告白某(男)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原因,夫妻感情不睦,白某经常辱骂、殴打马某。2017年11月,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山丹县法院的家事法官运用婚姻冷静期制度,给予双方10天的冷静期,使白某通过反思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马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殴打马某;结案后,法官又运用家事回访制度,巩固了审理结果,最终使两人摒弃前嫌,和好如初,达到了家庭和睦状态回归的目的。

法官后语:婚姻冷静期和家事回访制度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两项创新举措,家事法官正是运用婚姻冷静期及家事回访制度调解案件,使双方当事人有时间进行思想转化和行动改变,从而达到了挽救危机婚姻,实现夫妻关系转好、家庭和睦状态回归的目的。该案对推行该两项举措有较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案例二

关键词:离婚、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于1983年2月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两女一子。丈夫性情暴躁,且酗酒成性,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殴打妻子,致使妻子对丈夫产生恐惧感。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妻子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甘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王某某殴打或威胁王某。该裁定下达后,丈夫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向法庭书写了保证书,最终取得了妻子的谅解,双方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

法官后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该案中,正是王某某鉴于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震摄力,才使自己对其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最终在法庭和村社干部的说服教育下,由其书写保证书而取得王某的谅解,且再未实施暴力行为,双方和好生活。

案例三

关键词:婚约财产、酌情返还

基本案情:原告潘某之子与被告景某之女于2016年正月初八按照乡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景某之女离家出走。为缔结婚姻关系,景某收受潘某彩礼、三金款11.8万元。因双方协商退还彩礼事宜未果,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景某返还其彩礼12.2万元。审理中,定西中院充分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均处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家庭纯收入低,所送彩礼金额过高,双方子女同居时间短等因素,判决景某返还潘某彩礼款9万元。

法官后语:随着经济发展,社会上兴起了彩礼攀比之风,彩礼金额迅速从5万元攀升至10万元甚至更高,已成农民新的重负。该案的审理体现了法院对农村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进行必要司法干预的指引功能,对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有积极意义。

案例四

关键词:家庭、共有、赡养、抚恤费

基本案情:一家4兄妹,因各自对父母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而对一笔14万余元的抚恤金的分配份额产生了纠纷。法院审理查明,石某与父母一同生活在农村,生活条件一般,在兄弟姊妹相继婚嫁另过后,他数十年如一日地照顾、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并接纳患有精神疾病的叔父一并照料,甚至于因其赡养老人负担过重的原因而无人婚配。据此,兰州中院二审改判石某分得案涉抚恤费的90%,并根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性质与发放目的,判决石某分得全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法官后语:现实生活中,因子女分家另过或忙于工作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很多老人缺少照顾和赡养。该案判决,充分保护了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石某权益,有助于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

案例五:

关键词:军婚、忠实义务、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原告系现役军人,与郭某结婚后生活一段时间后,发现婚生子非其亲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郭某退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一审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并酌情判决郭某返还彩礼7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法律对军人结婚、离婚有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违反忠实义务,破坏军婚,侵犯军人人格尊严权益,必将承担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责任。永昌县法院审理本案时从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维护无过错方正当利益出发,综合法、理、情、礼等诸多因素,析法说理,作出判决,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

案例六

关键词:离婚、非婚生子、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原告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生育男孩李某。双方夫妻关系一般。2016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妻子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惠某提出孩子非李某亲生。经司法鉴定印证惠某的说法后,李某认为惠某在婚内与他人生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遂请求惠某返还李的抚养费、结婚时给付惠某的彩礼钱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庆城县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惠某抚养,并支付李某医疗费、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

法官后语: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内生育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离婚案件,此类案件的裁判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该案在判处过程中所确立的裁判原则和计算方法,对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案例七:

关键词:老年人婚姻自由、老年人利益保护

基本案情:原告蔡某(女)与被告乔某(男)于2017年9月6日登记结婚,登记时蔡某已近70岁高龄,乔某61岁,两人均为二婚。2018年4月16日蔡某突发脑梗住院,乔某照顾蔡某一段时间后就离家出走4个月。后蔡某与乔某及双方家人矛盾激化,已无法共同生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乔某离婚,并由乔某返还蔡某婚前个人存款14000元。

法官后语:该案中,家事法官遵循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打破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依职权主动走访因脑梗而无法到庭的蔡某,耐心询问老人离婚意愿,安抚两位老人及家人的对抗情绪。在了解双方婚姻情感状况及两家人的矛盾根源后,作出的判决,既考虑到老年人权益的保障,维护老年人晚年生活和谐美满,又尊重了老年人婚姻自由,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

关键词:婚姻中介费、不当得利、酌情返还

基本案情:原告魏某之子,经被告雷某、吕某、陶某牵线与张某相识并举行了订婚仪式,3被告作为婚姻介绍人一次性收取婚姻中介费2万元。后张某悔婚。魏某在要求3被告退还婚姻中介费及其它礼品时遭拒,向法院提起诉讼。泾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作为普通公民,没有婚姻中介执照,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其收取婚姻中介费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但是,考虑到婚姻介绍人员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有必要费用开支,故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判决3被告退还婚姻中介费14000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

法官后语:该案的判决和执行让收取天价彩礼和高额介绍佣金的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利于依法打击职业婚姻介绍人员对高价彩礼推波助澜、索要高额介绍佣金的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加强职业婚姻介绍人员的管理,促使他们成为婚嫁新风的倡导者、宣传者、推动者。

案例九

关键词:变更抚养关系、跨地域分析、孩子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杨某与王某结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儿子甲随妻子杨某在浙江上学生活。2017年7月6日,杨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两个孩子均由王某直接抚养。离婚后,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予判决两人各抚养一个孩子。

法官后语:该案中,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确定直接抚养一方时,家事法官没有机械的依照“当事人主义”,完全听取孩子的意见,而是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度依职权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并予以重点考虑后,最终将孩子的抚养权改判由母亲直接抚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十

关键词:抚养权、探望权、赔偿款、共同监管

基本案情:丈夫亡故后,妻子师某外出务工,两个孩子由公婆抚养。2017年,师某起诉公婆要求分割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并保管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经法院判决后,公婆返还了师某应得的赔偿金,但抚养费未予返还,两个孩子仍然随公婆共同生活。之后,公婆以师某不履行监护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师某反诉公婆不给生活费,逼迫其外出务工,且只让看望孩子不让带领孩子,侵犯了其的监护权。靖远县法院依法要求公婆停止对师某权益的侵害,由师某依法行使监护职责,亲自带领、抚养、教育两个孩子。

法官后语:这是一起祖父母在儿子死亡后,要求将孙子女的抚养权变更在其名下的抚养权纠纷案。该案的情况在我省一些地区具有典型性。该案中,家事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职权能动作用,走访乡邻亲朋,调查了解并针对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的实际情况,加大法律释明和协调工作力度,既让祖父母清楚其不具有孙子女的监护权,又给双方当事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消除双方对对方保管孩子抚养费的担忧。该案虽然没能调解结案,但判决后,双方按照法官的建议自行达成了共同监管孩子抚养费的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交由法院装卷备查,从而肯定了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中多走访多了解多协调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