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典型案例

甘肃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时间:2019-5-5 20:31:14 浏览量:

01、马某与白某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家事审判   婚姻冷静期   案后回访


基本案情


原告马某(女)与被告白某(男)于2001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因性格差异及家庭琐事原因,夫妻感情不睦,白某经常辱骂、殴打马某。2017年11月,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白某称其确实有殴打马某的行为,并当庭诚恳认错,但却不同意与马某离婚。

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法院认为,马某与白某之间虽有一定矛盾,但夫妻携手走过十二年,实属不易。夫妻二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为马某、白某设立十天的冷静期,希望双方反思自己的言行。冷静期满后,白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马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辱骂、殴打马某。鉴于马某与白某感情尚未真正破裂,法院判决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家事法官乘胜追击,运用回访制度继续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使马某与白某摒弃前嫌,和好如初。

法官后语

婚姻冷静期制度和家事回访制度是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两项创新举措。通过给双方当事人一段婚姻冷静期,旨在缓解夫妻双方的对立情绪、给予夫妻双方反思自我、化解矛盾的空间和时间,正确甄别“婚姻危机”与“死亡婚姻”;设立回访制度,有助于巩固审理成果,促进家庭和谐。本案中,家事法官正是运用婚姻冷静期及家事回访制度调解案件,使双方当事人有时间进行思想转化和行动改变,从而达到了挽救危机婚姻,实现夫妻关系转好、家庭和睦状态回归的目的。


02、王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 :离婚   家庭暴力   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女)与被告王某某(男)于1983年2月登记结婚,并在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王某某性情暴躁,且酗酒成性,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殴打王某,致使王某对王某某产生恐惧感。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下达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王某某殴打或威胁王某。该裁定下达后,王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主动邀请村社干部及亲朋好友与法庭一起做劝和工作,并向法庭书写了保证书,最终取得了王某的谅解,双方和好并继续共同生活。

法官后语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为遭受家暴之苦的受害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产生,让清官也难断的“家务事”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促使受害女性提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敢于拒绝家庭暴力。本案中,正是王某某鉴于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震摄力,才使自己对其行为有了清醒的认识,且再未实施暴力行为,及时挽救了双方的婚姻生活。


03、潘某与景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关键词: 婚约财产   酌情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潘某之子潘某1与被告景某之女景某1于2016年正月初八按照乡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8月,潘某1与景某1发生争执后景某1离家出走。为缔结婚姻关系,景某收受潘某彩礼、三金款118000元。因双方协商退还彩礼事宜未果,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景某返还其彩礼122000元。定西市通渭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景某返还潘某彩礼款70800元。宣判后,潘某以返还彩礼太少为由提出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由景某返还潘某彩礼款90000元。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本省大部分地区,存在着为缔结婚姻而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彩礼的习俗,随着经济发展,社会上兴起了彩礼攀比之风,彩礼金额迅速从5万元攀升至10万元甚至更高,已成农民新的重负,从而出现了因婚致贫、返贫等问题,天价彩礼无疑已成为精准扶贫、脱贫攻坚道路上的拦路石。

本案中,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均处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家庭纯收入低,所送彩礼金额过高,双方子女同居时间短等因素,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酌情提高彩礼返还额度,体现了法院对农村索要高价彩礼的行为进行必要司法干预的指引功能,对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等不良风气具有积极作用。



04、石某荣与石某春、石某萍、石某翠、兰州市七里河区八里镇人民政府共有纠纷案

关键词:共有   赡养   抚恤费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荣与被告石某春、石某萍、石某翠为兄弟姊妹关系,其父石志图、其母方志菊。方志菊于2008年3月2日去世,石志图于2017年7月1日去世。石志图生前系七里河区八里镇政府职工。镇政府应发放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共计147018.5元。石某春已领取3992元,对于剩余款项143026.50元,因原、被告对分配份额存在争议未发放。双方由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石某春分得石志图去世后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70%份额,其余人各分得10%的份额。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石某春分得案涉抚恤费的90%份额,并根据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性质与发放目的,判决石某春分得全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法官后语

“百善孝为先”。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现实生活中,因子女分家另过或忙于工作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很多老人缺少照顾、赡养。本案中,石某春与父母身处农村,生活条件一般,在兄弟姊妹相继婚嫁另过后,石某春数十年如一日地照顾、赡养年老多病的父母并接纳患有精神疾病的叔父一并照料,甚至于因其赡养老人负担过重的原因而无人婚配。本案判决,充分保护了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石某春权益,有助于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



05、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军婚  忠实义务   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男)系现役军人。经他人介绍,高某与郭某(女)相识并按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高某给付彩礼86000元、购买金戒指、金项链、金耳钉、结婚衣物等共计花费18000元。2017年1月24日,二人举行婚礼共同生活,2月1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11月6日,郭某生育一男孩,经司法医学鉴定作出结论,排除高某是郭某所生男孩的生物学父亲。后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退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高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郭某返还高某彩礼70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忠实,互相尊重。”婚姻承载着社会赋予每一个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夫妻双方互相尊重、彼此忠实,是确保婚姻家庭和谐、稳定的前提。法律对军人结婚、离婚有特别规定,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特别保护。违反忠实义务,破坏军婚,侵犯军人人格尊严权益,必将承担包括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相关责任。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从依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维护无过错方正当利益出发,综合法、理、情、礼等诸多因素,析法说理,作出判决,具有极大的教育意义。


06、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离婚   非婚生子   精神损害抚慰金


基本案情

原告惠某某(女)与被告李某某(男)婚后生育男孩李某。双方夫妻关系一般。2016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惠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为争夺孩子抚养权,惠某某提出李某非李某某亲生,经司法鉴定印证惠某某的说法后,李某某认为惠某某在婚内与他人生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遂请求惠某某返还李某的抚养费、结婚时给付惠某某的彩礼款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3万元。

庆阳市庆城县人民法院认为,惠某某在婚后违反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义务,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惠某某诉请离婚的请求予以准许。因男孩李某不是李某某亲生子女,应由惠某某抚养,李某某因抚养李某所产生的费用惠某某应予返还。据此,依据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性支出、家庭实际开支情况及对李某某情感的伤害程度等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男孩李某由惠某某抚养;惠某某支付李某某因抚育李某产生的医疗费、抚养费等合计22450元;返还李某某工资收入40000元;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因婚内生育非婚生子女引起的离婚案件,本案裁判过程中主要涉及:1.婚内一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原则;2.婚内过错方非理性消费,应当适当返还原则;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返还原则;4.非婚生子女出生庆典的支出酌情返还原则。此类案件的裁判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该案在判处过程中所确立的裁判原则和计算方法,对后续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积极的参考意义。


07、乔某与蔡某离婚纠纷案

关键词:老年人婚姻自由   老年人利益保护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女)与被告乔某(男)于2017年9月6日登记结婚,登记时蔡某已近70岁高龄,乔某61岁,两人均为二婚。2018年4月16日蔡某突发脑梗住院,乔某照顾蔡某一段时间后离家出走直至8月6日。后乔某回家收拾衣物时与蔡某子女发生冲突并报警,后蔡某与乔某及双方家人矛盾激化,已无法共同生活,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乔某离婚,并由乔某返还蔡某婚前个人存款14000元。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蔡某与乔某离婚,驳回了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乔某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并提出如果判决离婚,要求分割房屋租金、土地征收补偿款,赔偿其身体损伤治疗费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在维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判决由蔡某给予乔某生活帮助费3万元。后蔡某家人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后语

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审判实务中除注重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外,老年人权益保护亦是改革应有之意。本案中,家事法官遵循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打破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依职权主动走访因脑梗而无法到庭的蔡某,耐心询问老人离婚意愿,安抚两位老人及家人的对抗情绪。在了解双方婚姻情感状况及两家人的矛盾根源后,作出判决,既考虑到老年人权益的保障,维护老年人晚年生活和谐美满,又尊重了老年人婚姻自由,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08、魏某某与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不当得利返还纠纷案

关键词:婚姻中介费  不当得利   酌情返还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2日,原告魏某某之子雷某甲,经被告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牵线与张某某(女)相识并举行了订婚仪式,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作为婚姻介绍人一次性收取婚姻中介费20000元。后张某某悔婚,退还雷某甲全部彩礼和其它费用。魏某某在要求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退还婚姻中介费20000元及其它礼品时遭拒,于2017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平凉市泾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作为普通公民,没有婚姻中介执照,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其收取20000元婚姻中介费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且没有合法根据,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其受益的事实,给魏某某造成了损失,魏某某与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之间构成不当得利的债的关系,故魏某某要求退还的请求应当支持。但是,考虑到婚姻介绍人员为促成一桩婚姻劳心费神有必要费用开支,故在扣除合理费用后判决雷某某、吕某某、陶某某向魏某某退还婚姻中介费14000元,三人互负连带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生效并已执行完毕。

法官后语

近年来,天价彩礼之风甚嚣尘上,群众不堪重负。在此背景下,一些没有资质的婚姻介绍人员为了获得高额介绍佣金对高价彩礼推波助澜,群众在支付高额彩礼的同时,还要按照彩礼数额的一定比例(一般为10%)支付介绍佣金,使其本来就拮据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婚姻介绍人员的高额收费行为已超出了正常的中介服务。

该案的判决和执行让收取天价彩礼和高额介绍佣金的当事人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有利于依法打击职业婚姻介绍人员对高价彩礼推波助澜、索要高额介绍佣金的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加强职业婚姻介绍人员的管理,促使他们成为婚嫁新风的倡导者、宣传者、推动者。


09、杨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关键词:变更抚养关系  跨地域分析 孩子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杨某某(女)与王某某(男)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某、一女王某甲。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王某甲随杨某某在浙江上学、生活。2017年7月6日,杨某某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婚生子女王某、王某甲由王某某直接抚养,杨某某自2017年7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共计300元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离婚后,婚生女王某甲随王某某共同生活,并就读于天水市秦州区关子镇中心小学二年级。现杨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王某甲由其直接抚养,抚养费自理。天水市秦州区法院认为王某甲现已8周岁,其要求随王某某共同生活的意愿应予以尊重,判决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杨某某提出上诉,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

法官后语

一般而言,婚姻家庭案件尤其是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确定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三个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抚养关系的确定,与未成年子女利益紧密相关。未成年子女本身缺乏足够的辨别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容易受到他人思想、言行的影响,很难作出对己最有利的判断。而一旦法院判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或母一方直接抚养,则意味着未成年子女将与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长期共同生活。后者的人生观、价值观、行为举止、生活习惯乃至身体状况等都将给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产生深刻影响。本案中,为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确定直接抚养一方时,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家事法官没有机械的依照“当事人主义”,完全听取孩子王某甲的意见,而是根据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适度依职权审查父母双方个人情况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并予以重点考虑后,最终将孩子王某甲的抚养权改判由其母亲杨某某抚养,使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0、魏某某、樊某某与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关键词:抚养权   探望权   赔偿款   共同监管


基本案情

魏某某、樊某某系夫妻,师某某为二人的儿媳。师某某与魏某某、樊某某的儿子魏某结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后魏某发生工伤事故死亡,事故单位方赔偿了120万元死亡赔偿金,由魏某某、樊某某保管。2016年7月,师某某离家外出务工,有时回家看望两个女儿。2017年,师某某起诉魏某某、樊某某要求分割魏某的死亡赔偿金并保管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经法院判决后,魏某某、樊某某向师某某返还了师某某应得的赔偿金,但对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未予返还,两个孩子仍然随祖父母魏某某、樊某某共同生活。随后魏某某、樊某某以师某某不履行监护义务为由诉诸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由其二人抚养两个孩子并保管抚养费。在案件审理中,师某某以魏某某、樊某某侵犯了监护权为由,反诉要求魏某某、樊某某停止侵害,将两个孩子交由其抚养。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情况对师某某要求魏某某、樊某某停止侵害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由师某某依法行使监护职责,亲自带领、抚养、教育两个孩子。

法官后语

本案的情况在甘肃一些地区具有典型性。在当地,孩子普遍是由祖父母帮助抚养。祖父母认为在子女先于自己亡故后,其当然享有对孙子女的监护权。白银市靖远县人民法院的家事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积极发挥职权能动作用,走访乡邻亲朋,调查了解并针对双方当事人互不信任的实际情况,加大法律释明和协调工作力度,既让祖父母清楚其在师某某没有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不具有孙子女的监护权,又给双方当事人提出合理化建议,消除双方对对方保管孩子抚养费的担忧。本案虽然没能调解结案,但判决后,双方按照法官的建议自行达成了共同监管孩子抚养费的协议,并将协议复印件交由法院装卷备查,从而肯定了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中多走访多了解多协调的必要性。

来源:甘肃省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