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阻扰探视、虚假陈述,这宗孩子抚养权纠纷案法官这样判!-典型案例-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典型案例

案例分享|阻扰探视、虚假陈述,这宗孩子抚养权纠纷案法官这样判!

时间:2019-12-19 16:16:07 浏览量:

离婚时,认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哪一方抚养,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子女的意愿、父母的道德品质状况、以及经济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一方隐匿孩子或阻挠另一方探视孩子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和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案情

张某(女方)和李某(男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6年生育一男孩。由于李某性格暴躁,张某不堪忍受,因此在2016年3月与李某分居并提出离婚。李某在张某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让李某父母于2016年6月将孩子带回老家,此后拒绝让张某与孩子见面,导致张某与孩子分离。

2017年初,张某起诉至法院,主张直接抚养孩子等。庭审中,张某提交双方互发的短信,李某予以认可。短信显示张某一再要求李某提供老家的地址,并表示想探望儿子,但得到回复称“放心好了,没***孩子生活的会更好”。李某则认为孩子已经由自己父母照顾了一年,因此应当由其直接抚养孩子。另外,李某还主张为购房,曾向其父亲借款,并提交借款合同,该合同落款时间为2015年。张某对借款不予认可,并申请对落款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在此情况下,李某承认合同签订时间为2016年底。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

第一,张某与孩子自2015年5月分开后没有见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李某刻意阻挠。李某的行为不但导致张某被剥夺亲情,长期处于与孩子割离的境地,也致使孩子在哺乳期就与母亲分离,并处于不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因此,李某的行为不仅妨碍张某正当行使探视权,还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第二,李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伪造借款合同的落款时间,并向法院进行虚假陈述。李某的上述行为使法庭不能确信其具有抚养孩子所应具备的良好道德品质;

第三,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时,孩子尚未满两周岁。

基于以上因素分析,法院认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为宜。李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张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孩子尚未满两周岁,尽管孩子自2016年5月开始没有与张某共同生活,但结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自孩子与张某分开后,李某及其父母刻意阻挠,导致母子长期分离,妨碍张某正常抚养和探视孩子,既不尊重张某作为母亲的基本权利,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与成长。一审法院综合孩子健康成长实际需要及李某各方面行为表现,判决婚生子由张某抚养,并无不当,依法予以维持。


对话法官

01
▷▶▶▶

问:父母均主张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律规定认定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的考量因素是什么?

答: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无法随母亲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儿童,考虑到孩子在这个年龄段在生活上和心理上更依赖于母亲,因此由母亲直接抚养孩子更为合适。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亲与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02
▷▶▶▶

问:确定孩子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的其他重要因素有哪些?

答: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确认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时,还须考虑以下因素:

1.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这些因素往往会牵涉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及负担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2.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因为这些因素关系到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付出心血,努力谋求子女最大幸福,因此是决定子女直接抚养人应考量的重要因素。

3.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况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因而,可由母亲抚养年幼的子女,而当子女成熟至性别认同阶段,再根据子女意愿考虑由同性别的父亲或母亲抚养。

4.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

03
▷▶▶▶

问:离婚时父亲或母亲一方隐匿孩子或阻止另一方与孩子见面是否能达到使法院最终判定其为直接抚养人的目的?

答:在离婚纠纷中,不少当事人为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与本案的李某一样,将未成年子女作为被其控制的私人工具,利用子女给对方设置障碍,不让对方探望孩子甚至藏匿孩子,以达到法院判定由其直接抚养孩子的目的。

诚然,稳定的生活环境是法院确认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是,不恰当地抢孩子并隐匿孩子,不但侵犯另一方探视孩子的权利,而且可能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是对立法本意的曲解。法院不仅不会据此判定由隐匿方直接抚养孩子,反而从保障另一方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直接判定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孩子。

夫妻情虽不再,亲子情仍永续。父爱或母爱是孩子成长过程中的必需品,为子女形成健康人格和塑造良好的心理状态提供丰富的滋养。夫妻离婚后,子女与父亲或母亲在一起的时间开始减少,但绝不可忽略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否则将可能会带来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例如今年的热播剧《小欢喜》中乔英子因为患上抑郁症而跳海的一幕让观众们看得胆战心惊,而造成英子患抑郁症的主要原因来源于她的原生家庭。乔英子的父母在她上六年级的时候离婚了,而离婚后,双方之间的关系一直处于非常紧张的状态,英子的母亲强势地阻挠英子和父亲进行正常的接触和交流,让英子长期生活在巨大的压力之下,但英子毕竟只是未成年人,只能被动的接受原生家庭所释放的负能量,直至心理崩溃。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如果一段婚姻势必走向结束,将很大可能给孩子带来沉重的负面影响,若一方再有隐匿或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的行为,无异于加快孩子的心理崩溃步伐。因此,希望所有正在办理离婚的父母,能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尽量心平气和地协商子女抚养权问题。


作者: 卢颖红、罗法

来源:官微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