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学法积极性,赣州市妇联创新普法方式,联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将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易于接受的内容,制作了“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点,让群众一听就懂、一学就会,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民法典》中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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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