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本级新增“居住权”登记-法律法规-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法律法规

赣州市本级新增“居住权”登记

时间:2021-4-7 17:56:05 浏览量:

赣州市本级新增“居住权”登记


近日,赣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积极落实《民法典》新规要求,制定了居住权设立、变更、注销程序,在不动产登记系统新增“居住权”模块,将居住权纳入登记范围。

居住权登记可以通过双方签订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所有权人立遗嘱的方式设立,但是必须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才能生效。办理居住权登记时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当事人关于设立、变更、注销居住权的合同(遗嘱或生效法律文书)等申请材料。

居住权的登记有助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不转移所有权的情况之下,强调其用益物权。同时,居住权将用益物权的类型多元化,在所有权、财产权实际并未转移的情况下,仅是用益物权的转移。此外,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用益权人也不能利用住宅获得收益,居住权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但又能够使得“居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