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表嫂来学法视频(二)】《民法典》之关于继承权的二三事-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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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表嫂来学法视频(二)】《民法典》之关于继承权的二三事

时间:2021-3-5 14:42:54 浏览量:


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学法积极性,赣州市妇联创新普法方式,联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将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易于接受的内容,制作了“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点,让群众一听就懂、一学就会,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民法典》中的继承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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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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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