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表嫂来学法视频(三)】《民法典》之居住权-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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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表嫂来学法视频(三)】《民法典》之居住权

时间:2021-3-8 9:22:23 浏览量:


为建设法治平安赣州,扩大普法宣传覆盖面,提高群众学法积极性,赣州市妇联创新普法方式,联合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赣州市律协婚姻家事委员会,将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群众易于接受的内容,制作了“赣南表嫂来学法”系列微视频,通过生动形象的案例来讲解法律知识点,让群众一听就懂、一学就会,形成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观念。


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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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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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市妇联权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