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尚未继承过户的房屋归配偶所有,后又放弃继承,会侵害配偶的财产权吗?-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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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尚未继承过户的房屋归配偶所有,后又放弃继承,会侵害配偶的财产权吗?

时间:2023-2-6 15:41:20 浏览量:

来源 |  京法纪实

案号 |(2022)京0106民初24200号



裁判要旨


夫妻一方在实际取得相应遗产份额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该行为系夫妻一方基于其继承人的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其行使无需征得配偶方同意,也并未侵犯配偶的财产权。



基本案情


姚某与李某原系夫妻,2011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2月5日生育一女李某怡,后双方于2018年9月7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继承其父亲的某房产归女方所有


李某某与陈某某系李某父母,二人还育有另一子。李某某于2016年11月8日死亡,其名下登记的某房产为李某某与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姚某与李某离婚时李某某遗产尚未分割,故未办理登记手续。2021年4月,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产,庭审中包括李某在内的二子均表示放弃继承权,法院遂判决该房产由陈某某继承,后陈某某办理的产权变更登记。


姚某认为,其与李某及陈某某在上述房产中居住时产生了许多矛盾,便将卧室独立上锁,持续长达两年时间,可以推定陈某某知道其二人离婚以及财产分割的内容。李某在自愿签署离婚协议的情况下,却主动表示放弃继承,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的事实,应当赔偿损失,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财产应为夫妻共有,但在遗产实际处理前,继承人始终有放弃继承的权利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是李某父亲李某某的遗产。李某在实际取得相应遗产房屋份额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该行为系李某基于其继承人的身份享有的合法权利,其行使无需征得配偶方同意。虽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继承房屋面积归姚某所有,但李某最终并未取得房屋继承份额,双方并无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亦无证据显示姚某存在实际损失,故姚某请求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转载自:小军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