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出于不良动机协议“假结婚”的婚姻有效吗?-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婚姻知识

法院判决|出于不良动机协议“假结婚”的婚姻有效吗?

时间:2023-6-8 11:11:35 浏览量:

来源: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0382民初5243号

(2021)黔03民终1015号

案由:离婚纠纷


裁判要旨:

出于不良动机而签订《协议》约定“假结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不存在婚

姻无效之情形,应认定双方为有效婚姻。但双方出于不良动机在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诉讼请求:

1.准予陈(男)、李(女)离婚;

2.判令李(女)返还款项150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李(女)承担。

 

基本案情:

因茅台酒厂有占地户近亲属可进入茅台酒厂上班的政策,年仅24岁的陈(男)为了获得进入茅台酒厂工作的名额,经过中间人介绍,与当时已64岁的李(女)约定以“假结婚”的形式办理结婚登记进而获取进入酒厂工作的名额。双方于2014年6月9日签订《协议》,内容有:

一、陈(男)与李(女)结婚纯属是为了占用李(女)的名额进入茅酒厂,陈(男)前后的财产属于陈(男)自己所有,李(女)结婚前后的财产属于李(女)自己所有。

二、经协商,陈(男)共计支付李(女)结婚占用名额进厂费用210000元定金。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定金50000元。待丈量土地时交50000元的土地款。余下110000元待陈(男)进厂名额确定下来,三榜张榜后得到考试通知书时,陈(男)一次性支付给李(女),如陈(男)因政策原因三榜张榜没有通过,则之前所交的100000元需退还给陈(男)。

三、在三榜张榜前,如需指挥部调查,李(女)需主动配合调查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该协议一式二份,签订后即生效,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口说无凭,特立此据。”

2014年6月10日,陈(男)、李(女)办理结婚登记。当日,陈(男)按约支付李(女)50000元。

2015年3月6日,因自家土地未纳入征收范围,李(女)作乙方与案外人李光伦作甲方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92400元土地转让价购买卖李光伦0.42亩土地。协议签订后,李(女)按照协议支付李光伦92400元。

2015年3月15日,仁怀市茅台镇太坪村村民委员会作甲方与李(女)作乙方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征收了李(女)从李光伦处流转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为16212元。李(女)又将领取的补偿款16210元支付给了李光伦。

2015年4月23日,陈(男)再次支付50000元给李(女),李(女)向陈(男)出具收到土地款50000元的收条一份。之后,因陈(男)未能就此进入茅台酒厂上班,其诉至法院。

一审庭审中,陈(男)、李(女)均陈述未获进厂名额的原因不清楚。另经一审法院询问,案外人李光伦陈述,其与李(女)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实质就是出卖土地征收后的进厂名额给李(女),所以李(女)不仅支付其土地流转款92400元,还应支付其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款16210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陈(男)、李(女)各有所图,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存在婚姻无效之情形,应认定双方为有效婚姻。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亦未在一起共同生活,陈(男)诉请解除与李(女)婚姻关系,一审法院予以准许。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为:

李(女)是否应当向陈(男)返还基于双方婚前签订《协议》而收取的100000元,以及返还的金额。

陈(男)与李(女)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协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李(女)应当向陈(男)返还基于该协议而取得的100000元。但李(女)为促使陈(男)获得进入茅台酒厂的资格向案外人购买了土地,该事实有李(女)与案外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以及案涉土地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予以佐证。且经一审法院核实,案外人亦认可已收取了李(女)所支付的土地转让款92400元,陈(男)认为该交易有违常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因双方对签订《协议》无效均有过错,该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黔0382民初5243号判决:

一、准予陈某与李某某离婚;

二、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53800元;

三、驳回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陈(男)不服一审判决,请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2020)黔0382民初5243号判决。


法院认为:

本案中,陈某、李某某婚前达成的《协议》虽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双方在结婚时并不存在以感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仅为使陈某获得茅台酒厂工作机会,该份《协议》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如确认该《协议》的效力,将给社会确立不良范例,茅台酒厂附近其他占地户今后将有可能通过类似的方式帮助他人入厂,以获取高额回报,因此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

故此判决陈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共同分担,将有利于弘扬公序良俗、家庭和谐、社会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假结婚”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并未对此类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予以姑息,“公序良俗”原则便是这一利刃。

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为:

李某某是否应当向陈某返还基于双方婚前签订《协议》而收取的100000元,以及返还的金额。

陈某与李某某于2014年6月9日签订的《协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李某某应当向陈某返还基于该协议而取得的100000元。但李某某为促使陈某获得进入茅台酒厂的资格向案外人购买了土地,该事实有李某某与案外人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以及案涉土地的《征收补偿协议书》予以佐证。且经一审法院核实,案外人亦认可已收取了李某某所支付的土地转让款92400元,上诉人认为该交易有违常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因双方对签订《协议》无效均有过错,该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上诉人认为李某某与案外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无效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院对该协议不予评判。

综上所述,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故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黔03民终1015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赣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