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可否要求补偿?-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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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可否要求补偿?

时间:2023-6-21 15:07:29 浏览量:

结婚前男方有个人债务,结婚后陆续还掉了,现在夫妻二人因为感情不和离婚,这时关于偿还该笔债务,女方可否要求男方补偿呢?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对于个人债务的认定也有严格的规范,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用于其他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余属于个人债务。所以一方婚前的债务,另一方不知晓,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经营等,不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义务偿还。


结合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前述类似婚前个人债务是大概率的事情,如果负债方没有其他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夫妻的另外一方虽然没有义务偿还,但是也不能因为结婚而阻止负债方偿还到期债务。偿还后,势必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一定的减损,此时双方的共同财产虽不能分割,但对于夫妻一方潜在的财产份额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所以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未负债的一方可以就此提出经济补偿的诉求。


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该项补偿,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一方毁损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就毁损或挥霍的部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前述法律规定体现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贡献的大小,以及夫妻共同财产是否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影响,而且即使财产已经被处分,也可以在离婚时要求补偿。


另外,如果偿还一方个人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决定或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离婚时另外一方则无权要求补偿。


在这里公仁婚姻家事律师提醒大家,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就一方个人债务的偿还以及是否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等达成婚内财产协议,以达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平衡夫妻之间共同财产权益的效果。#赣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