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性抚养及情谊抚养之抚养费返还问题-婚姻知识-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婚姻知识

欺诈性抚养及情谊抚养之抚养费返还问题

时间:2023-7-3 9:24:57 浏览量:

裁判要旨:

一方误以为对方所生子女系其亲生子女,基于该错误认识抚养而支出的费用,系欺诈性抚养支出,过错方应当承担返还责任。无过错方明知小孩非其亲生子女的情况下,基于感情原因自愿负担部分抚养费用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该部分抚养费不得要求返还。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元(女)、徐(男)离婚;

2、婚生儿子徐某甲由徐(男)抚养成年,元(女)每年承担抚养费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徐(男)承担。


基本案情:

2014年初,徐(男)经人介绍认识了元(女),同年2月13日(农历正月十二)备办了订婚酒席

2014年9月23日,徐某甲出生。2014年9月29日,徐某甲因“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等症状在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徐(男)支出医疗费10,647.71元。之后徐某甲一直在徐(男)处生活,并由徐(男)承担生活、学习费用。

2017年6月7日,经江西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排除徐(男)为徐某甲的生物学父亲”。2018年2月13日,元(女)与徐(男)在双方父亲及村干部在场的情况下,签订《解除婚约协议》,约定:

1.为配合好徐某甲落实户口,甲乙双方必须首先补办结婚证明,此证明仅供孩子上户口用,不约束双方的感情和私生活,孩子落户时女方户口不能迁入男方,待孩子落实好户口后,双方必须及时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证书。

2.甲方付给乙方彩礼钱拾贰万元,乙方家长同意归还捌万元,其余肆万元和金首饰、酒席款等各项支出,甲方概不能做追回要求。付款方式:双方相关人员签字后乙方家长先付给甲方家长肆万元;配合孩子上好户口后,双方及时主动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证书,然后凭离婚证书乙方再付给甲方肆万元,终止婚姻关系。

3.甲、乙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徐某甲的抚养监护问题一致同意定由甲方监护抚养,但根据法律条款规定,乙方必须酌情给甲方一定抚养费,且抚养费由乙方本人负担(乙方家长不负担),具体标准双方协商确定,同时乙方今后不能要求追回徐某甲的监护权,仅保留对儿子的探望权以及享受儿子长大成年以后对母亲赡养义务的权利。同日,元某某的父亲向徐某乙返还礼金4万元。2018年2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元某某要求徐某乙办理离婚登记,徐某乙迟迟不去,元某某遂提起诉讼。

2018年2月23日,双方为办理孩子户口登记结婚。后元(女)要求徐(男)办理离婚登记,徐(男)迟迟不去,元(女)遂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徐某甲的抚养费应如何给付和关于返还的抚养费应如何计算。

元(女)与徐(男)订婚后生育徐某甲,徐(男)误以为徐某甲系其亲生子,由此支出的抚养费用可以认定为欺诈性抚养支出。因徐某甲并非徐(男)的亲生子,徐(男)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其基于错误认识对徐某甲进行抚养并支出的费用属于其合理损失,应由过错方元(女)承担返还责任。

从所查明事实来看,欺诈性抚养从2014年9月23日徐某甲出生后开始,至2018年2月13日双方解除婚约后终结。徐(男)具体支出费用认定如下:

1.医疗费10,647.71元;

2.抚养费33,504元(以江西省2017年度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9,870元/年为标准计算),小计44,152元。

徐(男)主张的其他费用并无证据证实,法院对此不予认定。故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赣10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

一、准予元(女)与徐(男)离婚;

二、小孩徐某甲由元(女)抚养并承担抚养费,限元(女)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开始履行抚养义务;

三、元(女)支付徐(男)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徐(男)明确表示不抚养徐某甲(2019年3月19日)止的抚养费4,31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2019年3月20日起,元(女)按照9,870元/年的标准支付徐(男)抚养费至元(女)履行抚养义务止;

四、驳回元(女)及徐(男)的其他请求。

宣判后,被告徐(男)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

本案二审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问题为:

关于2018年2月13日之后的抚养费该如何认定。一审法院查明,徐(男)已经知晓徐某甲并非其亲生儿子,其出于感情原因自愿抚养并负担部分费用的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不属于民法调整内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徐(男)就其自愿负担的部分抚养费用向元(女)主张返还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徐(男)非其自愿负担的部分费用,依法应由元(女)负担并向实际支出人返还。从善良风俗的角度出发,结合徐(男)一直善意付出和元(女)未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形,二审法院酌定元(女)应负担徐某甲2018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60%的抚养费6,474元(以9,870元/年为标准计算)。2019年3月19日之后至2019年3月28日共计9天的抚养费为243元。徐(男)在抚养费用之外支出的幼儿园3,050元学费应由法定抚养人元(女)负担。上述费用合计为53,919元,徐(男)自愿扣减元(女)返还的40,000元彩礼款,二审予以支持,故元(女)仍应支付13,919元。

从彰显民法公平公正及公序良俗原则,为引领正确的价值导向的角度出发,在徐(男)误以为其抚养的未成年人是亲生子女,而进行了物资、教育、精神上的付出,后通过亲子鉴定得知徐某甲并非其亲生子,元(女)的欺诈行为对徐(男)在物质和精神上都会产生损害。徐(男)可以要求元(女)赔偿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徐(男)情谊抚养费部分不到支持,系徐(男)在明知徐某甲不是他亲生子的情况下,基于感情因素即“希望感化元(女),两人能够白头偕老”,而愿意继续抚养徐某甲,是情谊抚养,不是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但是超出情谊行为负担的抚养付出,元(女)应当返还给徐(男)。

二审法院依据案件事实以及双方签订的《解除婚约协议》进行分析认定徐(男)对徐某甲情谊抚养部分是60%。但是,徐(男)在其知道感情目的得不到实现后,明确表示不再抚养徐某甲,那么其后的抚养行为就已经不再是情谊行为,已经转换成立无因管理。该部分费用元(女)应当返还。


二审判决: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9)赣10民终489号民事判决:

一、维持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准予元(女)与徐(男)离婚”“小孩徐某甲由元(女)抚养并承担抚养费,限元(女)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开始履行抚养义务”。

二、撤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19)赣1024民初2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即“元(女)支付徐(男)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徐(男)明确表示不抚养徐某甲(2019年3月19日)止的抚养费4,31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2019年3月20日起,元(女)按照9,870元/年的标准支付徐(男)抚养费至元(女)履行抚养义务止;”

三、元(女)返还徐(男)抚养费人民币13,919元。

四、驳回元(女)及徐(男)的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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