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立新:《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之要点》-理论探讨-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理论探讨

杨立新:《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之要点》

时间:2019-4-22 12:33:40 浏览量: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时间: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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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非常感谢夏吟兰教授,富有激情,观点很明晰,下面有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报告《民法典继承编草案修改之要点》。


  杨立新: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感谢大会安排我做这样一个有关继承法草案的报告。


  民法典分则各编公布以后,我们几位作为继承编专家建议稿的起草人,首先还是比较欣喜,同时也感到失望,欣喜和失望比较起来欣喜小于失望。欣喜是继承编有了很大的变化,一是关于遗产采取概括式的方式规定是对的,二是对丧失继承权的补充规定,第三是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子女适用代位继承的制度,这个也是对的,第四个增加规定打印遗嘱的类型,特别是第五废除了公证遗嘱优先原则,这是大快人心的事情,是特别对的事情。第六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及相关规则。第七无人继承遗产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这比原来有很大的进步,之前不知道收归国有干什么用?现在知道干什么用了。


  这些进步不算是最大的进步,继承法还有许多需要规定的都没有进行规定。从室内稿到第一次审议稿,条文一次比一次少,我估计2020年通过的时候,继承编就还剩37条,如果这样,修改不修改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尽管我们还是在现有法律基础上进行编纂,有这样一个机会为什么不把继承法编写得更好一点?我觉得有一个反差,关于继承法修订问题从刚才杨明仑介绍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太大的意见,法院也没有太大的意见,都觉得现行的《继承法》很好,但是学者都有意见。


  现行《继承法》是计划经济的继承法,不是市场经济的继承法,从这样的角度看,不适应现代社会。一部传统民法典规定继承法差不多有200条,我们用三十几条来规定,从数量对比上来说就显然不符合需求的。从这样一个角度上来说是不是着重再提出修改意见,争取还是要有所进步。


  第一个问题,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们现在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是非常狭窄,最基础的传统在哪里?就是1922年苏俄民法典第418条,只规定了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只能用代位继承而继承,除了这些人以外都不可以继承,我们可以举一个最简单的事例,年轻的同志不觉得有什么,年龄大的都觉得四世同堂是美好愿景,按照现在的继承法,四世同堂的重孙子不可以继承太爷爷的财产,这个完全不符合实际需要。


  法定继承人范围过于狭窄,就会产生更多的无人继承的遗产,如果没有人接受遗赠,这些就要收归国有,私人的财产干什么要收归国有?扩大继承人范围就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可以更好保护私人的财产,这部分我觉得还是应该做。


  在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我们特别奇怪的一个概念,我们大家都认为它是对的,而实际是不对的,就是近亲属的概念。国外一般没有近亲属的概念,多说几亲等以内的亲属之间有什么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就造出近亲属的概念,近亲属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重孙和太爷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婚姻法的问题。由于婚姻法出了问题,继承法也出了问题,这部分我们还是觉得四亲等以内的亲属都应该有法定继承权,这样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规定更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定继承顺序,现在的继承顺序基本仍然是苏俄民法典1922年第418条,我们今天还拿着它当成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定继承顺序,挺费解的,大家还觉得它就是对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什么作为代位继承人来继承,他们的父母一旦要是被剥夺了继承权,或者丧失了继承权以后他们就不可以代位继承,这样的制度对吗?作为一个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最愿意孙子女、外孙子女继承,儿子、女儿都不一定。我们不仅仅保证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还要保证重孙、重外孙子女的继承权,我们不应该剥夺他们的继承权。


  配偶的继承顺序问题,根据我的调查研究,绝大多数国家配偶都是无固定顺序的继承人,第一顺序有人就跟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有人就跟第二顺序继承,或者再了不起有第三顺序,都没有的时候才去自己继承。这样可以均衡分配遗产,我们现在当成第一顺序继承人。还有父母的继承顺序问题,很多人都不同意,你不孝子女,你爹都继承不了你的财产?同时还有一个原则一定要考虑,继承的流转顺序是向下流转,尽量防止向旁人流转,一旦父母作为了第一顺序继承人,到了父母以后很快就会向旁流转,我们看看法国民法典关于继承制度的改革就完全不是这样,我相信这个部分很难说服别人,我们搞继承法的还继续坚持,因为它符合实际需要。我们两个继承顺序太少了,最好规定四个继承顺序、五个继承顺序,现在俄罗斯民法典是7个继承顺序,我们干什么一定要有2个顺序?好记、简单,法官也好判,问题是它不符合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


  第三个问题,宽宥制度里面有几个情况应该进一步明确。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草案规定这个不可以宽宥。我觉得可以宽宥,杀害不一定是杀死,他想杀最后没有杀死,他就这么一个子女,最后他说我还愿意把遗产交给他,难道不可以吗?说不行,他只要想杀你,你就永远不能让他继承你的遗产,这里有个人的自由吗?好像有问题,我觉得这部分是不是再考虑?


  还有一点我觉得特别重要,就是特留份制度,我们回顾一下泸州情妇遗赠案,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赠有效,是不对的。如果保留法定继承人特留份,剩余的可自由处分。我们研究继承法、婚姻法的人都觉得特留份制度特别重要,但是我们现在特留份制度一直写不进去,总是把它和必留份混在一起,这是不对的。原来我们草案当中有协议继承制度,遗赠抚养协议和继承抚养协议这两个都放到了一起,这也是对的,但是现在这个稿子又把继承抚养制度取消了,这个是不对的,他有几个继承人,继承人协商好了你继承你抚养,这个难道不行吗?完全可以。删掉这一部分是不是也有顾虑,这个好像也不对。


  最后一个问题我们现在的遗嘱继承太简单了,有很多内容都需要写,比方说替补继承、后位继承,这些都很简单的,为什么不写进去?如果写进去了以后,被继承人就可以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如果不写进去选择后位继承就不符合法律,就会被宣告无效。这两项选择怎么选择有利?


  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时间: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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