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起诉与爷爷争孩子,却被驳回为哪般?-审判动态-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审判动态

爸爸起诉与爷爷争孩子,却被驳回为哪般?

时间:2019-11-26 9:46:18 浏览量: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抚养孩子天经地义,本无可争议。但在秦淮法院审结的一起抚养纠纷案件中,却驳回了父亲要求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诉讼请求,孩子可以继续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这是一个怎样的家庭?孩子的处境为何?法院又为何如此裁判?

案情简介

原告边某是小欣的父亲,在小欣两岁时,边某就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小欣由父亲抚养。离婚后,边某并没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所,非但不能给小欣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还在一次小欣生病时因无钱救治,需要送回南京爷爷奶奶处就医照料。此后,小欣便一直在南京生活,边某自己回到北方某地四处打工,居无定所,还背负了巨额债务。

本次诉讼的原因,是边某回南京要求看望孩子,被爷爷奶奶拒之门外。爷爷给出的理由是:边某不配做一个合格的父亲,孩子跟着父亲就毁了。父亲不服,又拗不过爷爷,自认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便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孩子跟随父亲共同生活。

法庭上爷爷当庭表示:不论法院如何判决,他都坚持认为,孩子跟自己和老伴生活是对孩子最好的选择;这次让原告看孩子吃闭门羹,是为了给原告一个警醒,希望他以后洗心革面,自我反省,等活出个人样来,被告自会将孩子送回原告抚养。

一场庭审,原告坐在被告对面,表现的像个做错事的孩子,他无力反驳父亲的指责,只好不断强调自己是孩子的父亲,法律给予他基本的抚养权利。被告不堪回首原告的种种过往,而说起小孙女时却充满温情和爱意……

为全面了解小欣的情况慎重作出裁判

法院专门委托家事调查员

对小欣的学习、生活情况开展家事调查


家事调查报告显示,小欣自三岁起一直与爷爷奶奶共同居住在老两口名下的学区房里,爷爷有稳定的工作,奶奶全职照顾小欣生活。小欣现读小学一年级,学校老师对小欣评价很高。而边某年轻时因沉迷游戏,荒废学业,后来又出了经济问题,债务缠身,现在长期生活在北方某偏远农村,没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征询小欣的个人意见时,孩子明确表示不愿意离开爷爷奶奶,希望在南京生活。

为了充分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在裁判子女抚养纠纷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法的原则和精神,从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慎重作出决定。

本案中,原告系未成年子女小欣的父亲,依法享有当然的、优先的监护权,也应当对小欣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从原告自身的生活状态和小欣的成长经历来看,原告年少时因沉迷游戏导致学业荒疏,后又因经济问题债务缠身,婚姻受挫,后原告主动把孩子送给父母抚养,实际上是暂时放弃了抚养和监护的权利。导致其在小欣的成长过程中,实际陪伴照料的时间有限,也一直未能给子女提供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亦曾因无法保障小欣接受学前教育而将其送回南京,交由被告夫妇代为抚养照顾至今。

现小欣长期与被告共同居住在南京,生活和受教育环境相对稳定,祖孙感情甚笃,其本人也愿随祖父母生活;再综合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职业状况、经济能力、居住条件以及孩子对双方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因素,法院认为,从最大化地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利益出发,小欣暂由被告直接抚养照顾为宜。

可待原告的经济和生活状态得以改善、心智更加成熟稳定时,再履行其直接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法定义务。至于双方产生争议的探视问题,原、被告也应当从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为小欣提供父母陪伴成长的便利条件,共同为孩子创造更加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事审判区别于其他审判的重要特征在于它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伦理道德、社会稳定于一体的法律关系。秦淮法院在家事审判工作中,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本审判原则,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功能,不断健全工作机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利益保护,力争做好、做专、做精家事审判,推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


作者:少家庭 曹甜甜

来源:秦淮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