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退休金儿女仍应支付赡养费-审判动态-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审判动态

父母有退休金儿女仍应支付赡养费

时间:2019-11-26 10:07:14 浏览量:
张爷爷和王奶奶年过八旬,膝下三个女儿。一场大病之后,王奶奶卧床不起,从此生活不能自理。老两口便与三女儿共同生活。大女儿、二女儿长期对父母不闻不问,既没照料过二老起居生活,也未支付过赡养费用。多次协商未果后,二老到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女儿支付赡养费用。收到传票后,三个女儿都出庭应诉。庭审过程中,她们各自提出自己的抗辩:大女儿说“父母都有退休金,足够他们花销,我本人患有慢性病,经济拮据……”二女儿说“我也想不通,为什么父母都有退休金,还需要儿女支付赡养费?”三女儿提出“父母有退休金,而且平时主要靠我照料,我没理由支付赡养费。”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张爷爷的赡养费请求,认定三个女儿需向王奶奶支付赡养费,其中:大女儿每年支付赡养费3225.5元、二女儿每年支付赡养费3225.5元、三女儿每年支付赡养费1613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子女作为赡养人也应当对老年人提供经济上的供养。老人虽然每月领取养老金,但不能满足治病以及生活需要,子女仍应当提供经济上的供养。本案中,两位老人居住于城镇,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4154元/年标准相比,张爷爷每月领取养老金3515.95元已超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月支出,且能满足其日常生活需要,故对其要求三个女儿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王奶奶常年卧病在床,每月养老金仅为1340元,其收入已经无法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参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人民法院酌定三个女儿每月支付王奶奶赡养费672元,即8064元/年。结合本案实际,三女儿与张爷爷和王奶奶共同生活,照顾其饮食起居,可承担上述费用的20%即每年1613元,被告大女儿、二女儿各承担40%即每年3225.5元。

法官寄语

儿女承担赡养责任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能以父母有养老金为理由。“百善孝为先”,在经济上给予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料、精神上给予慰藉,不仅是孝道之所在,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


作者:张姗 翟维玲
来源:重庆市四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