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吗?-审判实务-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审判实务

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吗?

时间:2019-10-30 20:38:11 浏览量:

  【基本案情】

  1999年,化工公司以名下房地产为自行车厂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2009年,银行起诉,生效判决以银行要求借款人还款并要求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时效已超过,故驳回诉请。2015年,化工公司诉请确认银行抵押权消灭并办理他项权证注销手续。

  【法院审理】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性质上为支配权,因而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物权法》第177条规定了担保物权消灭的四种情形,其中第4项规定为“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故该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与该法体系内在逻辑并不相悖。

  担保法律关系中涉及到担保物权人、担保人、第三人等多方主体利益,诚然担保设立目的主要在于保障债权实现,但物尽其用、提高担保物的使用效率以及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同样亦系法律价值追求之一,故不能忽视其他主体尤其是担保人利益。

  本案所涉抵押自1999年即已设立,至一审起诉已逾15年,即便自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日起算,至一审起诉亦已逾11年。由于银行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借款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化工公司行使抵押权,法律已明确对其抵押权不予保护,且抵押人明确拒绝抵押权行使,抵押权人已无法实际行使抵押权。

  在此情形下,若继续维持抵押登记,将使权利状态永不确定,对抵押人而言,势必影响抵押物正常使用和流转,妨害抵押人所有权行使,产生“一次抵押、终身受限”后果,对抵押人而言过于苛刻。溯其根源,乃在于债权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债权和抵押权所至,故判决确认案涉房屋及土地上抵押权已经消灭,银行在30日内协助化工公司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综上所述,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行使抵押权,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抵押人有权要求注销该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