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对象包含债务人、共同连带保证人、反担保人-审判实务-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审判实务

追偿权对象包含债务人、共同连带保证人、反担保人

时间:2019-10-30 20:40:22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11年,钢管公司、卞某、任某、孙某、朱某为材料公司向贷款公司贷款45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材料公司、卞某、朱某、孙某向钢管公司提供反担保。后因材料公司未依约还款,钢管公司代偿后,同时起诉卞某、任某、孙某、朱某、材料公司追偿。一审中,因朱某下落不明,钢管公司撤回对其起诉。

  【法院审理】

  (1)案涉保证合同约定由钢管公司、卞某、任某、孙某、朱某为材料公司向贷款公司的450万元贷款提供共同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孙某为钢管公司保证担保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故钢管公司在为材料公司代偿贷款后,有权向债务人材料公司追偿,亦可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并有权依反担保合同约定要求孙某承担反担保责任。

  (2)因各保证人提供的是共同连带责任保证,且对保证份额未约定,故应平均承担材料公司债务,即使朱某下落不明,其对材料公司债务的保证责任并未免除,故5个保证人应各承担1/5。钢管公司向卞某、任某追偿时不能超过卞某、任某原应承担份额的1/5。钢管公司在一审期间撤回对朱某起诉,视为其在本案中放弃对朱某的追偿权。钢管公司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朱某保证责任,加重了其他保证人责任,不予支持。

  (3)因钢管公司与保证合同其他保证人之间就承担保证责任后行使追偿权时发生的律师费负担无明确约定,故钢管公司要求卞某、任某承担其行使追偿权时发生的律师费无相应法律依据。因反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钢管公司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由材料公司负担,同时该费用属孙某保证责任范围,故钢管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有权向债务人材料公司和反担保人孙某主张。

  故判决材料公司给付钢管公司代偿款45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10万元,孙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任某、卞某各自在材料公司前述450万元及利息1/5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证人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亦可要求共同连带保证人按份清偿,还可同时要求反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