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虚假清算注销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审判实务-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审判实务

债务人虚假清算注销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时间:2019-11-3 19:21:23 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07年,北京广利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利商贸公司)与北京多隆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兴区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1.多隆公司返还广利商贸公司货款25.6万元,违约金2万元,计27.6万元;2.广利商贸公司返还多隆公司长城赛弗牌汽车一辆。此后,多隆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广利商贸公司遂于2008年向大兴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查询不到多隆公司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法院依法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另查,多隆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3月8日由刘春霞、李剑贤二人出资成立。此后,丁轶加入,成为新的股东。2007年12月11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停止经营活动,进行清算。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丁轶、李剑贤、刘春霞组成。2007年12月24日,多隆公司在大兴工商局备案登记清算组成员为丁轶、李剑贤、刘春霞。其中丁轶为清算组组长,李剑贤为副组长。2008年4月7日,多隆公司发表声明称:截止2006年12月31日公司账目中应收票据34 101元,应收账款53 936.8元、114 536.05元均为与北京海淀中立计算机系统公司的往来,现多隆公司自愿放弃上述债权。2008年4月9日,北京捷勤丰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多隆公司清算报告,结论为多隆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工资已经结清;并且已经在2008年1月8日的《京华时报》上发布注销公告。2008年4月21日,多隆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多隆公司股东会同意公司注销。同意清算审计报告结果。2008年5月14日,多隆公司注销。另,多隆公司办理注销时曾在报纸上发布清算公告及注销公告。2010年11月25日,广利商贸公司得知多隆公司注销,于2012年8月6日以清算责任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请:1.李沛显、刘春霞、丁轶向广利商贸公司连带赔偿277 360元并给付利息(以5.6万元为本金,自2007年12月31日起计算,以22万元为本金,自2008年2月29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逾期利息双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及保全费用由李沛显、刘春霞、丁轶负担。

  法院判决:

  1.李沛显、丁轶和刘春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多隆公司所欠广利商贸公司货款25.6万元、违约金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6万元为本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以22万元为本金,自2008年3月1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李沛显、丁轶和刘春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广利商贸公司大兴区法院(2007)大民初字第8840号民事调解书中多隆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360元;3.驳回广利商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清算是我国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债务人公司及其股东为逃避债务,将公司资产清空后注销公司的情形。为规范公司有序退出,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公司解散和清算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实践中应当严格遵守。本案中,通过查明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债权人义务,且存在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导致债权人债权经执行程序仍未实现。本案通过判决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法维护了债权人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郭帅

        来源:北京一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