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业务范围-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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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时间:2021-4-22 15:12:56 浏览量:

《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新变化

变化一: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变化二:明确离婚财产分割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列为法院判决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变化三:完善离婚补偿赔偿救济制度
关于离婚补偿,民法典删除了《婚姻法》中“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限制,明确“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新增“有其他重大过错”兜底情形,无过错方享有离婚损害赔偿权。

变化四:加强了对配偶一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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