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纠纷-业务范围-吴华萍律师-离婚继承析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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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

时间:2021-4-22 15:14:13 浏览量:

离婚时,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1、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抚养费的负担标准及原则: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原则上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在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同时该协议或者判决均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探视权的行使原则: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抚养权的变更原则:
离婚后,父母可以协议或由一方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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