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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纠纷

时间:2021-4-22 15:16:43 浏览量:

《民法典》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纳入到婚姻家庭编中,不仅明确了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也对收养的具体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真正做到了与时俱进,保障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收养制度的一个巨大进步。

变化一:放宽收养人条件和被收养人人数
现行《收养法》受我国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把收养人的条件限制为无子女,且仅能收养一名子女。自我国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以后,《民法典》也与时俱进地放宽收养人的条件,即一名子女的家庭也可收养。同时,无子女家庭可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家庭可以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无子女……”;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变化二:扩大了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
《民法典》删除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规定,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纳入了被收养人的范围,让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机会被收养,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现行《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变化三:收养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应征得同意
《民法典》考虑到当今社会未成年儿童心智成熟较早、独立进行部分民事活动较为频繁的现实,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该修改,也将征求未成年人意见的年龄由十周岁下调两岁,更好的考虑与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现行《收养法》第十一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变化四:扩大了“40岁年龄差”的限定范围
新增单身女性收养男孩也需40岁年龄差的规定,更加全面保障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弥补了法律漏洞与空白。
现行《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变化五:对收养人增加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该条款系新增条款,旨在加强对收养人品行的审查,确保被收养人真正能够得到适当的抚养,受到良好的教育,也杜绝了实践中存在部分人利用收养子女进行繁殖的情况,比如一些有性侵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虐待等犯罪记录的人,都在被禁止收养的范围之内。


变化六:增加了收养评估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较《收养法》第十五条,增加了一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明确了民政部门评估的责任,不仅有利于确保被收养人在收养家庭真正的健康快乐成长,还能提前发现收养人的不当行为,保障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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