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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红桥区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时间:2019-5-5 21:46:58 浏览量:

3月7日下午3时许,红桥区人民法院在社区家事法庭发布了2018年度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一)直奔问题解决纠纷,多部门合力促案结事了

男方陈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闹离婚,陈某诉讼到红桥法院家事审判庭。经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也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但由于离婚财产分割中协议中陈某和李某名下的房子要办理清贷后转移到李某个人名下,而之前曾有换房行为的双方父母,则需要李某父亲将其名下的房子转移登记到陈某父亲的名下,两处房产价值的差额款需要陈某在离婚案件中以财产补偿款的形式给付李某,而李某亦需要这部分财产补偿款去办理清贷手续。两处房产的转移登记、清贷、离婚问题纠缠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又不可能一并处理案外人名下财产,而双方互不信任,在如何履行、履行顺序先后等问题上都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就案办案,让离婚当事人的父母另案解决房屋问题,一是会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二是会拖延本案的诉讼时间,而且两处房产的价值差额需要在离婚案件中捆绑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矛盾很可能激化,好不容易达成的调解意向很可能会功亏一篑。

看到当事人的困难,承办法官积极开动脑筋,在统一指挥协调下,家事庭与告申庭、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沟通,实施了联动化解案件的方案,即:首先通过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陈某和李某父母之间房产的产权转移登记以及腾房问题,然后通过司法确认程序保证上述人民调解协议具可执行性,司法确认的同时,一并就陈某与李某的离婚做出民事调解,就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分割和补偿款给付时间做出约定。方案制定后,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和积极配合。就这样诉前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申庭、家事庭三部门相互配合,一起办案,仅用了一个下午的时间,用三份文书将这两个案件妥善化解,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离婚的问题,还解决了双方父母之间的调房问题、腾房问题,而且调解过程中,就产权转移登记履行期限的问题,法官还专门向不动产管理登记部门询问,防止任何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逾期行为。根据回访,两处房产均已如期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顺利完成腾房交接,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当事人向三个部门分别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法官心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工作提出的要求,是法院执法办案的最高目标。家事审判中,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切感情执法办案,把老百姓的司法需求放在心头,积极开动脑筋,努力为当事人解心结化纠纷,收获案件妥善审结的同时,还收获了当事人满意的笑容,这种成就感是满满的。同时,三部门联动化解纠纷取得这么好的效果,为我们开展多元化纠纷化解工作积累了经验、树立了信心,这种尝试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价值,我们将继续深入探索。


(二)当爱已成往事,莫再伤及孩子

原告小红与被告小刚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时有争吵。2015年孩子出生后,经济压力加大,家庭琐事增多,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轻则恶语相向,重则拳脚相加。由于小刚的父亲有残疾,孩子出生后主要由小红和小红的父母照看。小红父亲在得知女儿女婿矛盾激化后,一气之下将孩子送到婆家,想以此为难婆婆。谁料婆婆收下孩子后,禁止小红探望。婆媳矛盾变得更加尖锐。因家庭矛盾无法调和,小红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孩子抚养权。庭审中,小刚同意离婚。鉴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和好的可能性较小,且双方对财产分割不存在较大争议,矛盾焦点集中在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上。双方相互指责对方存在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考虑到孩子刚年满两周岁,无法询问孩子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确定更加适合抚养孩子的一方。我们邀请了当事人所在街道的家事调解员进行突击家访,对孩子当前的生活状况以及双方的家庭情况、生活环境进行实地调查,形成调查报告。通过调查我们了解到孩子的爷爷奶奶对孩子照顾细心,住房虽然不大,但生活环境干净有序,爷爷虽有残疾证,但不影响陪孩子玩耍。孩子的精神状态尚佳。而女方目前没有工作,和父母共同在平房生活,家中饲养着性情猛烈的犬类,平房现正面临拆迁,生活环境相对较差。当然,小红作为母亲对孩子的思念很深,在与小刚分居之前,孩子一直由小红照顾和陪伴。让小红放弃孩子的抚养权,一时无法接受。家事调解员在庭审过程中反馈了家事调查结果,为小红展示了入户时所拍孩子现状的照片和视频,并耐心劝解小红,在孩子既有生活无明显问题的情况下,尽量维持孩子的生活状况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如果孩子随其生活,其目前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孩子成长,作为母亲不仅要考虑自己的情感需求,更应该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家事调解员进一步引导小红在这段破碎的婚姻中能够梳理好自己的生活,给孩子更多的母爱和成长的养分,来助力孩子的成长。探视孩子一定要按照法院的调解书约定按时送回,不能因成人间的矛盾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经多次耐心的调解,最终小红和小刚达成了离婚协议。孩子由小刚抚养,小红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小红每月有四次探视孩子的机会,每次可将孩子接走一天。

法官心得:从本案可以看出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因素,有子女的成长生活环境双方经济实力父母有无不良习惯等。本案中婚生子超过两岁,但不满十周岁,法院在确认抚养权归属时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本案中的小两口都属独生子女一代,结婚后未能完全独立生活,双方父母过多参与小两口生活造成诸多矛盾。双方家庭均未能处理好关系,造成感情破裂矛盾升级。在矛盾面前,孩子被运作挟制对方的武器。为此法院与家事调解员积极开展调解,从孩子的角度说服双方克制冲动,尽可能为孩子提供如果足够多的父爱和母爱,让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


(三)夫妻长期分居,分居期间一方个人偿还房屋贷款部分,对方无权予以分割

原告张某(男方)与被告臧某(女方)于1990年登记结婚,1994年-1999年共生育三名子女,现二个女儿均已参加工作,儿子大专在读。原、被告婚初住河南省老家男方婚前房屋,后双方来津务工,并于2007年购买并搬至天津市红桥区某商品房中。双方婚初感情很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07年12月,双方再起争执,原告离家后一直未归,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三个子女随被告共同生活。被告现患有糖尿病。

天津市红桥区房屋系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贷款购买,登记权利人为被告臧某,贷款25万20年。分居期间,房屋贷款由女方自行偿还,男方共给付长女17050元,除此之外,原告未再给予过被告任何款项,双方再无经济往来。

女方陈述,同意离婚,认为分居期间男方未偿付贷款,且其独自抚养子女,故不同意分割房子。同时分居期间,为了偿还贷款和抚养子女其陆续向亲戚朋友借款,尚有债务没有还清。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十余年,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天津市房产,系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分割,因房屋登记权利人为被告,且原告同意该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予其房屋折价款,故离婚后,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自行偿还。双方分居期间的贷款由被告独自偿还,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被告个人出资,该房屋的其余出资部分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出资。根据双方出资情况、房屋现价值以及剩余贷款的情况,计算男方在该房屋中享有的财产利益应为近40万元。但考虑双方分居长达10年,期间,被告独自抚养三个未成年子女,原告仅给付长女17050元。被告作为一名外地来津的农村妇女,独自一人既要承担房屋贷款压力,同时还要承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付出的艰辛无法用金钱衡量,原告应给予被告经济补偿。综合女方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婚姻法保护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原告给付被告分居期间的经济补偿款和被告给付原告住房的财产补偿款两项折抵后,法院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财产补偿款150000元。

关于女方所陈述的分居期间借款,主要用于偿还贷款、自己和子女生活开销,男方对此不予认可,因在涉诉房屋分割时,分居期间偿还的贷款已认定为女方出资并由女方享受该部分出资对应的房屋价值,故离婚后,女方的该部分债务应由女方自行偿还。

法官心得: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离婚后涉诉房屋归女方所有,最大分歧即在于房屋分割补偿问题,女方认为分居后,房屋贷款均由其独自偿还,子女亦是由其独自抚养,故不应给与男方任何补偿款项,而男方的意见则完全相反,其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财产,被告所还贷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还贷,应给与其一半的补偿款。对此,在计算涉诉房屋补偿款时,本院遵循了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及公平原则,主要考虑如下因素进行确定: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互无经济往来,基于夫妻身份的共同性属性已沦为形式特征,即表现为一纸结婚证,双方并无实质性的夫妻关系,若分居后的财产增加额,仍按照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明显有失公平。本案原、被告分居时间长达十年有余,期间,双方并无经济往来,涉诉房屋贷款均由被告独自偿还,若认定为系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则对女方明显不公平,且有纵容不劳而获之嫌,故,本院认定为分居期间,女方所偿还贷款及对应增值属于女方个人所有,推定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间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分居期间,女方独自抚养三个子女长大成人,男方未支付子女抚养费,未对孩子日常生活进行照顾,未给予孩子相应的成长陪伴和教育,未能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职责和义务,而男方作为孩子的父亲,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法定义务与责任。十多年来,男方未给付子女抚养费,由女方完全承担,对女方并不公平。虽然,子女是抚养费权利主张主体,在分居期间并未起诉本案原告主张支付抚养费,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原告责任免除而无需再支付任何款项。在本案离婚诉讼中,女方抚养三个子女,对家庭贡献较大,应给予充分考虑,故在分割涉诉房屋时,对男方应给付的子女抚养费进行了一并扣除折算,这样,不仅保护了女方的利益,实现夫妻间的实质公平,同时也对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父母予以警示教育,使其深知不能以此规避责任,这也是本案的积极社会意义。

本案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未上诉,女方在法定履行期限内履行了判决义务,双方纠纷彻底解决,本案的顺利审结,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本案判决理念符合大众内心的普遍正义,这也正是司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四)与丈夫分居十余年的儿媳,作为尽较多赡养义务人依法分得公婆遗产

坐落天津市红桥区某小区的房屋原系公产房屋,于2010年购买产权,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卢某某名下。卢某某的继承人为其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卢1,长子卢2,次女卢3。卢某某去世后,因为房产问题三姐弟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卢3起诉来院要求依法继承。在审理过程中,卢某某的儿媳张某提出,其与丈夫卢2长期分居,其与儿子一直与卢某某共同生活,对卢某某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请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法院予以准许。关于购买产权的出资来源,原、被告及第三人存在争议,原告卢3与被告卢2认为系被继承人卢某某出资,被告卢1及第三人张某认为系第三人张某出资,但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被告卢2与第三人张某婚后居住于该诉争房屋,后双方分居,被告卢2搬离该房在外居住,第三人与双方的婚生子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被继承人死亡后,诉争房屋由第三人和其子实际居住。

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协议,继承人间虽就诉争房屋出售达成过一致意见,但并未就继承份额进行约定。原、被告及第三人一致认可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为诉争房屋,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1200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是第三人作为继承人的配偶对被继承人抚养义务较多,能否取得酌定分得遗产权。

《继承法》第14条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继承人以外的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酌定分得遗产权的法理依据是尊重和维护被继承人生前稳定的扶养关系。但法律对该权利的性质是继承权还是债权、权利主体的范围、权利的构成要件等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权利主体一般是被继承人的朋友、同事,扶养一般也是无偿性的。实践中被继承人儿媳与儿子因夫妻矛盾分居,儿媳与被继承人仍然共同生活,在生活起居、就医照料等方面尽义务较多,是否可以取得酌定分得遗产权存在疑问。一种观点是儿媳尽义务较多,是基于配偶的赡养义务,属于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儿媳不宜认定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不能作为继承案件独立的主体。另一种观点是儿媳与配偶分居、离婚后,与被继承人仍然保持先前的扶养关系,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不是基于夫妻的法定义务,被继承人从中受益,应当判定儿媳可以独立地适当分得遗产。

最后,法院判决第三人与原被告均等分得被继承人遗产。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心得:该案裁判考虑第三人与被告卢2长期分居的事实,认定第三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不是基于履行卢2的赡养义务。根据《继承法》第14条“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规定,第三人与被继承人长期在诉争房屋内共同生活,第三人对被继承人的生活起居照顾较多,故第三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具体的遗产份额法院酌定分得遗产的25%(与各继承人等额分得遗产),最大限度的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五)婚内强奸构成家暴,女方可在离婚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

原告马某(男方)与被告李某(女方)于2004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子。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7年12月的某一天,双方因琐事争吵后,马某欲强行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不从,并报警处理,公安机关进行刑事立案。随后,李某向我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我院做出民事裁定书,责令马某搬出双方婚住房屋六个月。后马某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主张孩子抚养权,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孩子抚养权,并要求马某因实施家庭暴力给付精神损害赔偿。

通过庭审,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征求子女意见后,依法判决抚养权归属,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因马某确曾欲强行与被告发生关系,对被告造成一定的精神伤害,故本院酌定由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

法官心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实施,加大了对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的保护力度。在实施过程中,家庭暴力存在当事人举证难、法官认定难的问题,该离婚案件,因女方在对方实施家庭暴力时主动拿起法律武器,进行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借助公安、法院,确定男方存在家庭暴力,并以此作为向对方要求损害赔偿的依据。该案的审理,对防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弱势群体一方具有积极的意义。

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