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与G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民商案例-赣州律师-吴华萍律师-专业代理婚姻家事纠纷

民商案例

傅某与GZ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金融借款纠纷案

时间:2019-2-13 21:20:36 浏览量:

代理情况:

   被告宝*公司2012年3月13日到原告处办理银*明支行行承兑汇票并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汇票总额人民币1000万元,原告收取汇票保证金500万元(敞口比例50%),汇票到期日2012年9月13日。该承兑汇票由傅某等其他被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其他被告作出了银行承兑不可撤销担保书。汇票到期后被告宝*公司未按期支付承兑汇票结算票款,由原告垫付,原告提起诉讼,由吴华萍律师为委托代理人,要求宝*公司支付原告承兑汇票结算款,傅某等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一审判决:一、被告赣州宝*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承兑汇票结算款人民币3911774.35元,并从2012年9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结算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赣州*容担保有限公司、苏州宝*物资有限公司、阮*银、王*发、陈*平、傅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傅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其签字时合同为空白合同,且该合同为其为另一公司担保时所留,故担保不成立。二审被上诉人*明支行继续委托吴华萍律师为代理人,经过吴华萍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附: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判决书      (2014)赣民四终字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