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华萍律师成功代理金某追讨欠付工程款案-民商案例-赣州律师-吴华萍律师-专业代理婚姻家事纠纷

民商案例

吴华萍律师成功代理金某追讨欠付工程款案

时间:2020-7-10 11:20:59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广东华某公司承包赣州某山公司开发的工程项目,之后,2015年11月18日,广东华某公司、广东华某江西分公司、蒋某与金某就木工劳务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将部分工程的木工模板分项工程分包给金某。合同签订后,金某按约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6年12月1日,经结算,木工班总工资款538万元,已支付167万元,尚欠371万元。2017年2月10日,在赣州市建设局协调下,各方达成《调解书》,广东华某江西分公司向金某支付了220万元工人工资,余下51万元,一直未付,故成此诉,原告委托吴华萍律师为本案代理律师。

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广东华某公司、广东华某江西分公司、蒋某向原告连带清偿所欠劳务工资51万元,并从2017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赣州某山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上述款项的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
  1、《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2、蒋某合同上盖的是该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不能代表广东华某公司
  3、赣州某山公司支付给广东华某公司的工程款已超付,不欠工程款。

吴华萍律师代理意见:
  1、即使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根据《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原告亦可向广东华某公司主张工程款。本案案涉项目进行了两次结算,结算后广东华某公司也陆续支付部分款项。而且在模板工程完工后,也已经进行了后续施工,可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在整个发包工程项目中,模板工程是属于前期工程,如果模板工程质量不合格,也根本无法进行后续施工。
  2、蒋某系被告广东华某公司涉案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其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代表的是广东华某公司,且广东华某公司庭审中明确承认其与蒋某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被告广东华某公司指派被告蒋某作为案涉施工项目负责人,应对被告蒋某在施工管理等事宜上具有一定的授权,且广东华某公司庭审中明确承认其与蒋某签订了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书。即便被告蒋某与原告签订合同并加盖“广东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技术资料专用章”的行为未经授权和追认,但因所签合同完成的是广东华某公司的项目,且广东华某公司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也构成表见代理。
  3、赣州某山公司如果认为已经向广东华某公司履行了付足工程款的义务,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一,赣州某山公司与广东华某公司之间的借条无相关转款凭证证实,且即使借款属实,也是另一法律关系,在涉及他人即原告利益的情况下,不能想当然的认定为是工程结算款而予以抵扣。其二,原告已提供赣州某山公司尚欠广东华某公司工程款的初步证据,赣州某山公司若否认,当然应该负有举证责任,且相关证据由其掌控,其有举证的便利及义务。

法院判决:
  1、判令被告广东华某公司、广东华某江西分公司、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1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止);
  2、由被告赣州某山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8900元、保全费3520元,由广东华某公司、广东华某江西分公司、蒋某负担。


判决书:(2019)赣0702民初7155号